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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S Group Co.,Ltd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5

Jun 9,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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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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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 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 工业园区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第二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并经讨论后,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议后,一致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其中确定公司的授予条件为: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截至授予日,公司未发生(一)中所列不予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资格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20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对 91 名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

核查意见,经我们再次核查,激励人员未出现下列情形:

  •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因此,我们同意向上述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6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3 号》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为 2015 年 6 月 9 日, 同意本次向 9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4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