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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S Group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9

Aug 2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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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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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17 证券简称:中衡设计 公告编号:2019-050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8 月 23 日,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有关事 项具体如下:

一、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

1、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摘要、《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6 月 19 日相关公告)

2、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8 年 11 月 19 日、 2018 年 12 月 6 日相关公告)

3、2018 年 12 月 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 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及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8 年 12 月 5 日,向 59 名激励对象 518.8858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902

元/股。

4、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办理完成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手续,限制性股 票登记数量为 518.7858 万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由

2019 年 6 月 21 日,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以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的 股份 2,381,000 股,即以 272,733,728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1,820,118.40 元。

鉴于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 2018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公 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发生派发股票红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进行调整。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一)回购价格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七章“激励计划的实施程 序”的规定:

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或缩股、配股、派息或增发等事项,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公司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获授限 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1、派息

P= 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调整情况

综合上述所述调整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4.902 元/股调整为 4.602 元/ 股。

四、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所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目前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 调整。

六、监事会审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系因 2018 年度利润分配所致,该调整方 法、调整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对限 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18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