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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S Group Co.,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5
Oct 27,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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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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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衡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评估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以受让重庆卓创国际工 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的评估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评估”), 我们在事前知晓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与有关各方进行了必要的沟通 后,对本次评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本次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公司聘请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 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 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 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因本次聘请外,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及 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 本次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 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 前提合理。
3. 本次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根据标的公司的特性以及评估准则的要求,采用收益法、资产基础法对标的公司 的全部资产及负债价值进行了评估。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 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适当, 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4. 本次评估结果具备合理性。
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 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结果具 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评估事项中聘请的评 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所采取的评估假设前提合理,其评估方法和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 所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