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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tech Solar Holding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Aug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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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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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中信博 股票代码: 688408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rctech Solar Holding Co., Ltd.
( 昆山市陆家镇黄浦江中路 238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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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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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2020 年 8 月 27 日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博”、“发行人”、 “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 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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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 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 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上 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 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 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后一定时期内,因原始股股东的股 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锁定期为 24 个月,其他战略 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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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 30,265,57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3008%,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发行人所在行业为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本次发行价格为 42.19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40.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因此存在 市盈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 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 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 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 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随着光伏发电技术的逐步成熟,部分地区已实现或趋近平价上网,但政府的 扶持政策对光伏发电产业仍然具有较大影响,光伏行业具有行业周期性。2017 年以来对公司影响较大的政策包括“光伏电站领跑者计划”、“531光伏新政” 、 绿电补贴及平价上网等行业政策。“光伏电站领跑者计划”有效拉动了公司2018 年度收入并提高了公司跟踪支架收入占比;而2018年5月出台的“531光伏新政” 则对国内光伏行业下游需求造成一定冲击,除“光伏电站领跑者计划”项目不受 “531光伏新政”调控外,国内其他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受该政策影响较大。公司 剔除“光伏电站领跑者计划”项目收入影响后,国内光伏支架项目的销售收入从 2017年的110,844.33万元降至2019年的92,193.64万元,收入整体有所下滑。2017 年以来,国家出台了《关于试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及自愿认购交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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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推出了绿证交易及绿电补贴政策,以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将光伏发电的补贴市场化。2019年1月,国家出台了《关于积极推进风电、光伏 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推进光伏发电无补贴平价上网的 有关要求和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国内光伏发电即将进入平价上网时代。在向平价 上网过渡、政府补助逐步退坡的进程中,若未来光伏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行 业景气度下行,且公司不能积极顺应趋势、降本增效,则可能面临业绩下滑、竞 争优势减弱等风险。
(二)国际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我国光伏产品出口因国际贸易保护政策而受到较大影响。2011至2013年,欧 洲和美国先后出台相关贸易保护政策,多次针对中国光伏产品发起“双反”调查, 制约了国内光伏企业的出口以及国际竞争力。2018年1月,美国发布“201法案” 对进口太阳能电池及模组课以保护性关税。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收入总体呈上 升趋势,海外市场是公司收入的重要增长点,因此国际贸易政策对海外市场的开 拓具有重要影响。若客户所在国采取对中国加征关税等贸易保护政策,将会直接 影响公司海外市场布局及利润空间。在光伏支架领域,近年来,对公司海外销售 造成负面影响的贸易政策主要包括澳大利亚2018年针对中国等国家出口的铝制 和钢制固定支架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征收临时防卫性关税,以及美国2018年针对中 国价值2,0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10%关税,并于2019年提升至加征25%关税。由于 公司报告期内对澳大利亚销售固定支架较少(收入占比不足1%)且目前尚未大 规模布局美国市场,因此上述政策对公司影响较小,但若未来国际贸易保护情况 加剧,将会对我国光伏支架企业出口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三)跟踪支架收入持续增长不确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跟踪支架收入分别为62,795.12万元、103,859.32 万元及 117,138.41万元。2018年跟踪支架销售收入较2017年增长65.39%,主要驱动因素 为国内“光伏电站领跑者计划”项目以及境外市场快速增长;2019年公司跟踪支 架销售收入较2018年增长12.79%,增速放缓的主要原因为国内市场受产业政策调 整影响,“光伏电站领跑者计划”项目量减少。国内跟踪支架普及率较低以及海 外贸易保护政策是影响公司跟踪支架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目前国内跟踪支架应 用的普及率较低,尽管国家出台了“光伏电站领跑者计划”等产业政策鼓励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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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架的推广应用,但总体普及率提升仍较为缓慢,并且跟踪支架细分产品的产业 政策延续性也存在不确定性因素。若国内不能有效提高跟踪支架的普及率,公司 跟踪支架收入的增长仍然需依靠国外市场,而国外市场可能受到贸易保护政策等 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公司跟踪支架收入持续增长具有不确定性。
(四)主营业务毛利率无法持续增长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17.21%、20.56%、24.16%,保持稳 定上升趋势的原因包括跟踪支架项目和境外项目的收入占比逐步提高、公司市场 竞争力逐步增强等。但若未来上述因素发生变化,则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无法持 续增长的风险。一方面,跟踪支架销售收入占比提升是公司毛利率持续增长的重 要原因,若未来出现公司境外项目开拓受阻、境内领跑者计划项目规模进一步缩 减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下降;另一方面,境外项目收入占比提升是公司 毛利率持续增长的另一重要原因,若未来出现因国际贸易摩擦、技术更新滞后、 产品质量缺陷等因素导致公司境外订单减少,则可能影响公司毛利率水平;另外, 若未来公司市场竞争力降低,议价能力减弱,也可能使公司毛利率水平下降。综 上,公司毛利率的持续上升趋势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
(五)组件高功率化趋势挤压光伏支架市场空间的风险
受技术持续进步、高效电池片不断应用、组件电池片数增加、电池片和组件 尺寸扩大、双面电池普及率提高等多重因素影响,光伏组件功率呈高功率化的发 展趋势。2017年至2019年,国内光伏电站的光伏组件平均功率分别为313W、331W 及358W。未来随着异质结、N-PERT/TOPCon等高功率电池片的不断普及,光伏 组件功率将不断提高。组件高功率化的发展趋势减少了每MW电站项目中光伏支 架的耗用量(钢材耗用重量、驱动和电控系统等投入数量),降低了光伏支架的 单位成本,进而倒逼光伏支架厂家降低光伏支架的售价。若未来组件功率持续快 速提升,光伏电站新增装机容量的增幅无法消化组件高功率化对光伏支架的降价 影响,则光伏支架的整个市场空间将受到挤压,行业环境恶化,可能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六)市场排名和份额下滑风险
根据Wood Mackenzie统计,公司2017年至2019年跟踪支架的全球市场占有率 分别为6%、8%及6%,全球排名分别为第四、第四及第五;同期,全球前五大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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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支架厂家市场占有率分别为66%、67%及68%,全球行业第一的美国公司 NEXTracker市场占有率分别为33%、30%及29%。美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跟踪支架 市场,2019年市场规模增加了12.09GW,较2018年增幅高达225.72%。公司与全 球领先企业在市场份额方面差距较大,存在被海外竞争对手挤压市场空间的风 险,若未来公司不能持续进行技术与产品的创新、有效加速跟踪支架全球市场的 开拓,则可能面临市场排名或市场份额继续下滑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市场竞争力 及持续发展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光伏跟踪支架和固定支架,支架产品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服 务包括钢材、铝材、外协镀锌加工和部分外购部件等,其中钢材为最主要的原材 料,报告期内占比分别达到45.88%、40.35%、42.47%。钢材价格的波动对公司 营业成本的影响较大,报告期内钢材采购单价分别为3,579.35元/吨、4,316.23元/ 吨、4,409.12元/吨,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8年度钢材采购单价同比增幅较大, 2019年度同比基本保持稳定。为确保主要原材料价格的稳定性以及供应的及时 性,公司已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签订了框架协议,一定范围内锁定原材料价格。 但若公司在签订销售订单并确定销售价格后,原材料价格出现大幅上涨,而销售 价格无法随原材料价格同步调整,则可能导致相应订单的利润空间被压缩,从而 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八)销售收入季节性波动的风险
公司收入呈现一定季节性波动特征,2018年度、2019年度第四季度收入分别 达到全年收入的41.87%、43.13%,主要受到光伏下游行业装机特点、行业政策 变动、具体订单实施时间等因素影响。一方面,受下游行业装机特点影响,光伏 电站多在上半年设计立项,而在下半年尤其是第四季度加速建设并网验收;另一 方面,相关行业政策使得第四季度出现“抢装潮”,2018年“光伏电站领跑者项 目”为享有补贴政策必须在年底前并网,使发行人第四季度国内销售显著增加。 2019年受竞价政策影响,大量光伏电站集中在年底前并网,使得公司2019年第四 季度收入占比较高;此外,个别大额订单的实施时间也会对公司收入的季节性特 征产生影响。综上,虽然公司的收入确认符合行业特征,但仍然具有一定季节性 波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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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1 、应收账款规模较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较大,存在一定应收账款回收风险。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41,373.26万元、92,959.33万元、90,964.14万元,占当期 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18%、44.83%、39.87%。收入规模的扩大是造成应收 账款增多的最主要原因,随着全球光伏新增装机容量的持续增加以及公司市场占 有率的逐步提升,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若未来下游行业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或者客户财务状况恶化,公司将面临部分客户所欠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 风险。
2 、应收账款账龄延长的回款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龄超过1年的应收账款余额逐年增加,2018年末、2019 年末增幅分别为30.99%、84.94%。应收账款账龄延长,应收账款回款风险可能 随之增大。受长账龄应收账款余额增加的影响,公司各期末坏账准备亦相应增加。 若客户所欠的应收账款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甚至发生坏账损失,则可能对 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资金周转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
(十)汇率波动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来自境外客户的销售收入逐年增长,境外客户销售额分别 为4.27亿元、5.07亿元、9.58亿元。报告期内公司境外客户主要集中于墨西哥、 中国香港、阿联酋、越南等地,海外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人民币汇率可能受全 球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波动。由于公司境外客户较多,人民币升值可能给公 司造成汇兑损失。2017年度美元汇率总体呈下降趋势,2018年前三季度美元汇率 呈上升趋势、第四季度呈下降趋势,使得公司2017年度和2018年度均存在因人民 币升值而导致汇兑损失的情况。随着公司境外业务收入规模逐步扩大,若未来人 民币出现较大升值,而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汇率波动风险,则可能会对公 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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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0 年 7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核发 《关于同意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0〕1583 号),同意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283 号批准。 本公司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中信博”,证券代 码“688408”;其中 30,265,576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28 日
-
(三)股票简称:中信博;扩位简称:中信博新能源
(四)股票代码:68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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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35,715,48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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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3,928,87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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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265,576 股
-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05,449,90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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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281,544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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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安信资管“中信博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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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 票数量为 924,389 股,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 另类投资子公司)获配股票数量为 1,357,155 股。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1、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2、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3、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 股型资产管理计划(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 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10%的最终获配 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 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根据摇号结果,10%的最终获配 账户(向上取整计算)对应的账户数量为 339 个,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381,750 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6.97%,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4.37%。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29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数)分别为 8,509.18 万元、14,146.42 万元,合计 22,655.60 万元,最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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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2019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为 228,177.16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为 14,146.4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 民币 1 亿元。
由于本次发行价格 42.19 元/股,发行后总股本为 135,715,480 股,发行人上 市时市值为 57.26 亿元。
因此,公司符合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发行上市规则》中“(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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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中文名称 |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英文名称 | Arctech Solar Holding Co., Ltd. |
| 注册资本 | 10,178.6610万元(本次发行前) |
| 法定代表人 | 蔡浩 |
| 成立日期 | 2009年11月20日 |
| 整体变更日期 | 2016年6月27日 |
| 住所 | 昆山市陆家镇黄浦江中路2388号 |
| 经营范围 | 新能源材料、新能源产品研发及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相关产品的设计、 研发、销售、安装、调试及维护;太阳能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光伏 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安装、调试及维护;锂电池、减震器、 有色金属、塑料制品、电线电缆、桥架、阀门的销售;软件的开发及销 售;金属制品、五金配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光伏设备租赁,自有厂 房及设施租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 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 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主营业务 | 光伏支架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
| 所属行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8) |
| 电话 | 0512-57353472 |
| 传真 | 0512-57353473 |
| 公司网址 | http://www.arctechsolar.cn/ |
| 电子邮箱 | [email protected] |
| 董事会秘书 | 郑海鹏 |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蔡浩直接持有中信博 50,893,679 股股份,发行前持股比例为 50.0004%,为 公司控股股东。其配偶杨雪艳直接持有中信博股东融博投资 31.23%的出资并为 其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持有中信博股东万博投资 56.94%的出资 并为其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融博投资和万博投资间接控制中信博 11,779,050 股股份,占发行前比例 11.5723%,蔡浩及杨雪艳二人直接持有和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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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中信博发行前股份比例达 61.572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蔡浩,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42826197103XXXXXX,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蔡浩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杨雪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42224198601XXXXXX,
住所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
- 2 、本次发行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权关系图(按发行后总股本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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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职期限 |
|---|---|---|---|
| 1 | 蔡浩 | 董事长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2 | 郑海鹏 | 董事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3 | 俞正明 | 董事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4 | 韦钢 | 董事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5 | 孙延生 | 独立董事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6 | 王怀明 | 独立董事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7 | 沈文忠 | 独立董事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8 | 钟唯佳 | 监事会主席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9 | 杨颖 | 职工代表监事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10 | 曹西亮 | 监事 | 2019年7月12日至2022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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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蔡浩 | 总经理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 12 | 郑海鹏 |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13 | 俞正明 | 副总经理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 14 | 王程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2019年6月3日至2022年6月2日 |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 1 )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直接 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表:
| 序 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或亲属 关系 |
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后 总股本持 股比例 (%) |
质押或 冻 结情况 |
限售期 (月) |
|---|---|---|---|---|---|---|
| 1 | 蔡浩 | 董事长、总经理 | 5,089.3679 | 37.50 | 无 | 36 |
| 2 | 郑海鹏 |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89.0232 | 0.66 | 无 | 12 |
| 3 | 俞正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42.2083 | 0.31 | 无 | 12 |
| 4 | 王程 | 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 |
25.9660 | 0.19 | 无 | 12 |
( 2 )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 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序 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或亲 属关系 |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 占发行后总 股本持股比 例(%) |
质押或冻 结情况 |
限售期 (月) |
|---|---|---|---|---|---|---|
| 1 | 杨雪艳 | 董事长、总经 理蔡浩的配偶 |
263.3753 | 2.59 | 无 | 36 |
| 2 | 郑海鹏 | 董事、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 书 |
79.2340 | 0.78 | 无 | 36 |
| 3 | 俞正明 | 董事、副总经 理 |
42.1231 | 0.41 | 无 | 36 |
| 4 | 杨颖 | 职工代表监 事、科研中心 部长 |
9.2518 | 0.09 | 无 | 36 |
| 5 | 曹西亮 | 监事、国际销 售部副总经理 |
3.3729 | 0.03 | 无 | 36 |
| 6 | 王程 | 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 |
14.5843 | 0.14 | 无 | 36 |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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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形。截止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本公司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形。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除前述限售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详 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部分内容。
(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1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任职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为王士涛、于鹏晓及杨颖 3 人。基本情况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
| 1 | 王士涛 | 科研中心负责人 |
| 2 | 于鹏晓 | 产品技术中心总工 |
| 3 | 杨颖 | 科研中心部长 |
2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持股情况
( 1 )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表:
| 序 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或亲 属关系 |
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 本持股比例 (%) |
质押或冻 结情况 |
限售期 (月) |
|---|---|---|---|---|---|---|
| 1 | 王士涛 | 科研中心负责人 | 83.6629 | 0.62 | 无 | 12 |
( 2 )间接持股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 下:
| 序 号 |
姓名 | 担任职务或亲属 关系 |
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 |
占发行后总股 本持股比例 (%) |
质押或冻 结情况 |
限售期 (月) |
|---|---|---|---|---|---|---|
| 1 | 王士涛 | 科研中心负责人 | 85.1130 | 0.84 | 无 | 36 |
| 2 | 于鹏晓 | 产品技术中心总 工 |
67.3725 | 0.66 | 无 | 36 |
| 3 | 杨颖 | 职工代表监事、科 研中心部长 |
9.2518 | 0.09 | 无 | 36 |
除上述情形外,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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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的情形。
3 、核心技术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除前述限售安排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的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部分内容。
(五)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已经制定或正在实施的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六)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本次发行后 | 限售 期限 (月) |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持股数量 (万股) |
持股比例 (%) |
|||
| 一、限售流通股 | ||||||
| 蔡浩 | 境内自然人 | 5,089.3679 | 50.0004 | 5,089.3679 | 37.5003 | 36 |
| 融博投资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843.2533 | 8.2845 | 843.2533 | 6.2134 | 36 |
| 姜绪荣 | 境内自然人 | 638.8048 | 6.2759 | 638.8048 | 4.7069 | 12 |
| 达晨投资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457.2673 | 4.4924 | 457.2673 | 3.3693 | 12 |
| 陈耀民 | 境内自然人 | 421.5625 | 4.1416 | 421.5625 | 3.1062 | 12 |
| 万博投资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334.6517 | 3.2878 | 334.6517 | 2.4658 | 36 |
| 绿沺投资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310.5530 | 3.0510 | 310.5530 | 2.2883 | 12 |
| 吴俊保 | 境内自然人 | 203.5733 | 2.0000 | 203.5733 | 1.5000 | 12 |
| 萃竹投资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203.5729 | 2.0000 | 203.5729 | 1.5000 | 12 |
| 金通安益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195.9716 | 1.9253 | 195.9716 | 1.4440 | 12 |
| 十月华隆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195.9716 | 1.9253 | 195.9716 | 1.4440 | 12 |
| 陈伟华 | 境内自然人 | 168.5336 | 1.6558 | 168.5336 | 1.2418 | 12 |
| 刘志凌 | 境内自然人 | 168.5336 | 1.6558 | 168.5336 | 1.2418 | 12 |
| 毛宗远 | 境内自然人 | 100.0000 | 0.9824 | 100.0000 | 0.7368 | 12 |
| 张燕 | 境内自然人 | 97.2000 | 0.9549 | 97.2000 | 0.7162 | 12 |
| 大丰金牛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95.5548 | 0.9388 | 95.5548 | 0.7041 | 12 |
| 郑海鹏 | 境内自然人 | 89.0232 | 0.8746 | 89.0232 | 0.6560 | 12 |
| 容岗 | 境内自然人 | 83.6629 | 0.8219 | 83.6629 | 0.6165 | 12 |
| 王士涛 | 境内自然人 | 83.6629 | 0.8219 | 83.6629 | 0.6165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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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牛万兴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70.6274 | 0.6939 | 70.6274 | 0.5204 | 12 |
|---|---|---|---|---|---|---|
| 紫荆创投 | 境内非国有 法人 |
62.3180 | 0.6122 | 62.3180 | 0.4592 | 12 |
| 俞正明 | 境内自然人 | 42.2083 | 0.4147 | 42.2083 | 0.3110 | 12 |
| 王世成 | 境内自然人 | 42.2083 | 0.4147 | 42.2083 | 0.3110 | 12 |
| 朱学文 | 境内自然人 | 41.5455 | 0.4082 | 41.5455 | 0.3061 | 12 |
| 杨应华 | 境内自然人 | 41.5455 | 0.4082 | 41.5455 | 0.3061 | 12 |
| 盛建安 | 境内自然人 | 39.1943 | 0.3851 | 39.1943 | 0.2888 | 12 |
| 王程 | 境内自然人 | 25.9660 | 0.2551 | 25.9660 | 0.1913 | 12 |
| 高进发 | 境内自然人 | 21.7747 | 0.2139 | 21.7747 | 0.1604 | 12 |
| 荆锁龙 | 境内自然人 | 10.5521 | 0.1037 | 10.5521 | 0.0778 | 12 |
| 安信资管中信 博高管参与科 创板战略配售 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
战略投资者 配售股份 |
- | - | 92.4389 | 0.6811 | 12 |
| 安信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 |
战略投资者 配售股份 |
- | - | 135.7155 | 1.0000 | 24 |
| 网下限售股份 | - | - | 138.1750 | 1.0181 | 6 | |
| 小计 | 10,178.6610 | 100.0000 | 10,544.9904 | 77.6992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 - | 3,026.5576 | 22.3008 | - | |
| 小计 | - | - | 3,026.5576 | 22.3008 | - | |
| 合计 | 10,178.6610 | 100.0000 | 13,571.5480 | 100.0000 | - |
注: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行使超额配售权;②公司不涉及表决权差异安排;
③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 ( | 七)本次发行后 | 公司前10 名股东 | 持股情况 |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占发行后总股本持股比例 (%) |
限售期限(月) |
| 1 | 蔡浩 | 50,893,679 | 37.5003 | 36 |
| 2 | 融博投资 | 8,432,533 | 6.2134 | 36 |
| 3 | 姜绪荣 | 6,388,048 | 4.7069 | 12 |
| 4 | 达晨投资 | 4,572,673 | 3.3693 | 12 |
| 5 | 陈耀民 | 4,215,625 | 3.1062 | 12 |
| 6 | 万博投资 | 3,346,517 | 2.4658 | 36 |
| 7 | 绿沺投资 | 3,105,530 | 2.2883 | 12 |
| 8 | 吴俊保 | 2,035,733 | 1.5000 | 12 |
| 9 | 萃竹投资 | 2,035,729 | 1.5000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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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金通安益 | 1,959,716 | 1.4440 | 12 |
|---|---|---|---|---|
| 11 | 十月华隆 | 1,959,716 | 1.4440 | 12 |
| 合计 | - | 88,945,499 | 65.5382 | - |
注:公司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八)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 购本次公开发行新股,认购数量为 92.4389 万股,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7245%,认购金额为 38,999,971.91 元(不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新股配售佣 金为 194,999.86 元。以下为专项资管计划的基本信息:
| 具体名称 | 安信资管中信博高管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设立时间 | 2020年7月6日 |
| 募集资金规模 | 产品设立规模为4,000万(其中3,900万元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 款,100万元用于支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相关费用等) |
| 管理人 |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实际支配主体 | 安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专项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姓名、职务、持有资管计划份额的比例如下: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专项计划份额 比例 |
专项计划份额 (万元) |
|---|---|---|---|---|
| 1 | 蔡浩 | 董事长、总经理 | 13.50% | 540 |
| 2 | 俞正明 | 董事、副总经理 | 2.50% | 100 |
| 3 | 郑海鹏 |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 |
12.50% | 500 |
| 4 | 王程 |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 12.50% | 500 |
| 5 | 容岗 | 营销负责人 | 12.50% | 500 |
| 6 | 王士涛 | 科研中心负责人 | 2.50% | 100 |
| 7 | 周石俊 | 国内营销负责人 | 7.50% | 300 |
| 8 | 孙国俊 | 供应链负责人 | 12.50% | 500 |
| 9 | 于鹏晓 | 产品技术中心总工 | 6.50% | 260 |
| 10 | 杨颖 | 科研中心部长、职工代表 监事 |
2.50% | 100 |
| 11 | 马丽君 | 专利负责人 | 2.50% | 100 |
| 12 | 李彩霞 | 系统解决方案高级工程师 | 2.50% | 100 |
| 13 | 钟继恒 | 跟踪系统国内技术负责人 | 2.50% | 100 |
| 14 | 王利兵 | 云平台技术负责人 | 2.50% | 100 |
| 15 | 童舜勇 | 研发产品管理负责人 | 2.50% | 100 |
| 16 | 李红军 | BIPV研发负责人 | 2.5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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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专项计划份额 比例 |
专项计划份额 (万元) |
|---|---|---|---|---|
| 总计 | 100.00% | 4,000 |
公司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安信证券投资有限 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即 135.7155 万股,认购金额为 57,258,369.45 元。安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 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 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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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33,928,870 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42.19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40.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 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 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74 元(按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市净率:2.61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1.39 元/股(以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43,145.90 万元,全部为发行新股募集资金金额。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756 号《验资报 告》。根据该《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将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1,328,106,765.62 元,汇入贵公司开立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陆家支行账号为 523575033843 的人民币账户中。
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31,459,025.30 元,根据贵公司与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贵公司应支付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及承 销费人民币含税 103,352,259.68 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后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328,106,765.62 元。
贵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31,459,025.30 元,贵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124,404,221.84 元(不含税),具体包括:保荐及承销费用 97,502,131.77 元(不含税)、审计及验资 16,066,037.73 元(不含税)、律师费 用 4,716,981.13 元(不含税)、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754,716.99 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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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含税)、上市相关手续及材料制作费用 364,354.22 元(不含税)。本次向社会公 众股东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307,054,803.46 元,其 中股本 33,928,87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 1,273,125,933.46 元。”
(九)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 序号 | 项目 |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 (万元) |
|---|---|---|
| 1 | 承销、保荐费用 | 9,750.21 |
| 2 | 审计、验资及评估费用 | 1,606.60 |
| 3 | 律师费用 | 471.70 |
| 4 | 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 | 611.91 |
| 费用合计 | 12,440.42 |
-
(十)募集资金净额:130,705.48 万元
-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28,426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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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 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信会师报字 [2020]第 ZF10029 号《审计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
公司 2020 年 1-6 月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审阅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679 号的《审阅报告》。相关财务 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会计信 息及时性情况”之“(一)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中进行了 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相关内容,本上市公告 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 2020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127,727.37 万元, 较去年同期增加 34,661.61 万元,增幅为 37.24%;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079.13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 5,743.67 万元,增幅为 107.65%,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公司 2020 年 1-6 月毛利率为 25.90%,较上年同期的 24.09%增加了 1.81 个 百分点,毛利率提升主要由于 2020 年 1-6 月,毛利率较高的跟踪支架销售收入 达 8.58 亿元,占销售收入比例进一步增加;此外,部分项目毛利率较高也使得 公司毛利率有所提升。
2020 年 1-6 月,受公司收入增长、毛利率提升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增长 90.29%。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疫情对公司的影响已经逐渐减弱,公司生产经营 已基本恢复正常,在手订单充足。
三、 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测算,公司未经审计的 2020 年 1-9 月主要经营数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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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 如下: | 如下: | 如下: | 如下: |
|---|---|---|---|
| 单位:万元 | |||
| 项 目 | 2020 年1-9 月预计 | 2019 年1-9 月 | 变动率 |
| 营业收入 | 180,000.00-200,000.00 | 129,464.96 | 39.03%-54.48% |
| 净利润 | 15,000.00-17,000.00 | 8,530.90 | 75.83%-99.28%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5,000.00-17,000.00 | 8,530.90 | 75.83%-99.2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14,500.00-16,000.00 | 8,215.12 | 76.50%-94.76% |
公司综合考虑在手订单情况、生产经营计划、疫情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预 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同比上升 39.03%-54.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上升 76.50%-94.76%。主要依据如下:
公司目前在手订单充足,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尚未执行的订单收入 合计达 11.58 亿元,能够为公司未来业绩实现提供保障。公司已于 3 月中旬陆续 复产复工,疫情对公司的影响逐步消除,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上述 2020 年 1-9 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 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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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商业银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分行、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家支行签署了《江苏中信博新能 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之子公司安 徽融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商业银行中 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 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 开户人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
| 安徽融进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 8112001014100556800 |
|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 | 51453100000882 |
|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支行 |
89070078801000001897 |
|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 523575033843 |
| 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陆家支行 |
3052239012016000004869 |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的安排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
(一)本公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
-
他对本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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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
开股东大会。
-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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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江苏中信博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38 号国投大厦 4 楼
电话:021-35082763 传真:021-35082966
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郑旭(电话:021-35082839)、朱赟(电话: 021-35082792)
项目协办人:谭丽芬
三、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基本信息
郑旭,男,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 参与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汇纳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并购重组项目、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上海顺灏新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上海爱婴室商务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发上市项目、浙江嘉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等。
朱赟,男,安信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委员会业务总监、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 参与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恒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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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路斯宠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润玛电子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公元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瑞阳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君亭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瑞鹄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诚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余家公司改制辅导、上市的保荐承销项目; 负责或参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嘉澳 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项目;负责或参与山东国瓷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南通纵横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 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项目;负责苏州复睿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雷利新能源科 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欧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参与其他多家新三板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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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或人员的重要承诺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为了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 权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 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 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 、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三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 1 )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 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两个月内, 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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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
( 2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
“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 购方案。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个交易日内 实施完毕。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 或终止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 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 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3 )控股股东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控 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 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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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 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 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三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开始实施增持公 司股份的计划,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分得的现金 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可不再 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4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时,公司时任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 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独 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 20%,有义务增持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稳定股价预 案的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90 个交易日内实 施完毕。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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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增持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 诺。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 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1 、实际控制人蔡浩、杨雪艳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除外;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 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 票减持计划;
(4)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 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 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 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2 、非自然人股东承诺
(1)融博投资、万博投资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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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④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 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 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⑤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⑥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不减持公司股份。
(2)萃竹投资的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③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减持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3)达晨投资、绿沺投资、金通安益、十月华隆、大丰金牛、金牛万兴、 紫荆创投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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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 3 、除实际控制人外的自然人股东的承诺
(1)姜绪荣、陈耀民的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③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 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 相应调整)不低于减持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2)吴俊保、陈伟华、刘志凌、毛宗远、张燕、郑海鹏、容岗、王士涛、 俞正明、朱学文、杨应华、盛建安、王程、高进发、荆锁龙的承诺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董监 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④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 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⑤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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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六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 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⑥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 格将不低于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⑦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 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 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2)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③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 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④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
诺
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 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回购的承诺
1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如本公司存在欺诈发行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公司承诺按照《科创 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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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从投资者手中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启动回购措施的时点及回购价格: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 在上述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回购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浩、杨雪艳承诺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上市发行条件,申请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况。
本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致使发行人所报送的注 册申请文件和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者纵容、 指使、协助发行人进行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或者有意隐瞒其他重要信息等骗取发 行注册的行为。
如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的情形且已经发行上市,本人承诺按照《科创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切实提高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质量和问询回复质量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从 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启动购回措施的时点及购回价格: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公司存在上 述情形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 价格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 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 、发行人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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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 、实际控制人蔡浩、杨雪艳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 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 10 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 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六)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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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承诺:如本所为江苏中信博 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 定后,本所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主体依法赔偿投资者因 本所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 遭受的损失,但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次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及本所经办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的,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本机构及签字资 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 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 、发行人的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 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①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违反承诺后 10 个交易日 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 、实际控制人蔡浩、杨雪艳的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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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 本人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依法履行公开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 本人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4)在本人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若未 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 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律师认为,上述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 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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