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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Soft Corporation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4
Apr 1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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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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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 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 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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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 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 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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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客观, 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 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 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 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 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 免披露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 信息披露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并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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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 月、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 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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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
(一)净利润为负值;
-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
(三)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 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以及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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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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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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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
(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的信息披露 遵循以下程序:
-
1、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
-
临时报告;
2、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审核签 发;
3、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发;
- 4、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1、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公司职能部门在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
2、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总经理和董 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咨询。
-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4、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5、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6、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批准并签字;
- 7、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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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 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应在会议召开之日 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的事 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 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审查并签字;
(四)总经理审查并签字;
(五)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并签字;
-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 布等相关事宜;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
(四)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 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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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 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七)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 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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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 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 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 会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监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六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节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向董事 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 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 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节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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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节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指 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相关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 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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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 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 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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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 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机 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统的信 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 重大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票 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上海证券交 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核实、澄清。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及时披露传闻澄清 公告。
第九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七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 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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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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