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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2016
Aug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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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Dividend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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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6 年 -2018 年)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稳定、持续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合理、有效地 回报股东,增加利润分配的透明性及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价值投资和 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并综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现金流量状况等因 素,制订《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 年—2018 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的基础上,保持公 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稳定性。
第二条 制订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 2016 年 -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 、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2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 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3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分配比例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 、利润分配周期
公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 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5 、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 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 (3)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6 、股票分红条件
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 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7 、现金分红比例
如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 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制订各期利润分配方案;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 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议
-
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 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保障信息沟通渠道畅通,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
- 7、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
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
(2)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确有必要对现行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由董事会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并审议,由 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即 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的形式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政策制定规则。如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外部经营环境、投资规划或长期发展需要发生变化,确实需要调整现行利润 分配政策的,公司董事会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至少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 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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