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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9,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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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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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事务,确保信息公平 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 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 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及正 在筹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 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及相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 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 座谈会,经济分析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 政府机构报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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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 司及各子、分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应将向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由经办人员 向外部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1),并将接收人员情况、相 关信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 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 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 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监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获悉相关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 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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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4 月27 日

附件1:

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 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 示如下:

1、 贵单位接收本公司材料报送及使用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本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棱光实业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棱光实业证券。在公司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请勿在公 开文件、网站或任意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公司未公开的信息。

2、 贵单位获得本公司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所报送的 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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