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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0

Apr 29,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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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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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控制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水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内幕信息的保密安全以及 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三条 内幕信息主要以知情人登记表(附后)的方法予以控制管理。

第二章本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统一负责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五条 内幕信息控制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内幕信息控制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协调;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三章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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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指定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的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员或工作人员;

(四)因履行工作职责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如重组的标的公司、 相关的保荐人、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评估事务所等机构单位及其经办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 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 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 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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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的内容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并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及公司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 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上海证监局 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一)公司在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 情人备案表》;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后,公司在报送董 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时,应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 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 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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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 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操纵 证券市场等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法 律和法规之规定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 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第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上海棱光实业股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2:《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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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然人)登记表


姓名 所在单位 所任职务 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内容 知悉内幕信
息的方式
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本人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了解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
签名(签章):
年 月日
注:本表格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然人)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资料。请如实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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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登记表


单位名称 住所 企业代码 证券账户 内幕信息内容 知悉内幕信
息的方式
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了解有 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义务的相关规定。
签名(签章):
年 月日
注:本表格为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需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的资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
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公司为单位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以上情况,请如实填写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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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内幕知情人备案表

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填报时间:

内幕信息
内容(注1)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企业名称或
自然人名称
企业人代码或自
然人身份证号
证券账户 与上市公司
关系(注2)

知悉内幕
信息时间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3)
内幕信息获
取渠道(注4)

信息公开
披露情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 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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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 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 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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