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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16,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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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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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 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 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三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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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 所网站上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下列人员和机构:

  •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职能部门。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具体协调。

第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 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 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 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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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 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日 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 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 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 披露。

第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 (一) 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交所;

  • (二) 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 (三) 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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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 表、材料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 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 东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上海证券报》。指定 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 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 式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五条 依据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 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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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 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制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编制,按时披露。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及其衍生品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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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 之二十;

  • (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 (十七)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 (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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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九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主动、 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 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二十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信息源部门、信息报告责任人 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报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报董 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为信息源信息披露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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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主体为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

1、定期报告及重大信息,如重大关联交易、重大对外投资、重大 融资等信息的披露,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2、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3、确定性或指令性(如法院判决书和起诉状)信息披露,授权董 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予以披露。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将公开披露的信息内 容以书面、电子文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有关信息责任人予以通报,并 将披露文稿整理归档;

(五)公司向监管部门、上交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程序:

  • 1、一般性报告:如某项工作的汇报等,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

  • 事长签字确认;

2、特殊性报告:如融资、收购兼并方案等,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秩序:由董事会秘 书审核,报董事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 告能够及时披露,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责任部门、审计部门须按本 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及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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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完成相关工作。如项目评估、审计、年审(含子公司、控股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信息披露报告的第一责任人,按本管理制度规定 的范围和内容,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并按 照总部财务部门的要求,组织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 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 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 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 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 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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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 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 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应 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 实施。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 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 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必须坚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信息披露 文件、资料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档案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 他知情人员必须履行保密责任,确保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子公 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就本职范围内发生本制度 第十七条规定事项而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泄露 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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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 个工作 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程序:

  • (一)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 定审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

  • (三)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 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宇;

  •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长审核签字;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裁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 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裁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 义发布;

4、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全资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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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5、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 字,再提交公司总裁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 司名义发布。

(四)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上 交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或其他 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 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裁或董事长最终签 发。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 资料和信息。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意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事项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 秘书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 (一) 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 (二)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 (三) 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 12

或者解除、终止时;

  • (四) 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己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 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 第十七条规定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 (一) 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 (二) 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 (三) 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 (四) 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 (五) 中介机构对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当发生符合 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事项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同 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按公开信 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 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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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规定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 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 人按泄露公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 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 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 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 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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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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