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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9
Mar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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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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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公 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等法律、法 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2018 年修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 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 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 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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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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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 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前置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 合 法有效,但还需提交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