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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Oct 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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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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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 通,促进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倡导理性投 资,树立公司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通 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 金融和市场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登记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 信息及其他内容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 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 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 (五)企业文化建设;

    •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 (一)透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

  •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

(五)路演;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资料;

(九)电话咨询或上证e互动平台交流;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方式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 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通过证券监管部 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以及电子信箱、论坛等方式,接受投 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 司网站。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 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 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公司通过上述渠道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信息的情况应当至少每 季度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 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

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 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 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现场或网络投资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 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 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 加说明会。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监事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投资者关系管理 事务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公司 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 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 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 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 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 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 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 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 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管理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行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10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