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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2

Apr 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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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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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29 证券简称:华建集团 编号:临 2022-043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 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754 号)核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向包括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内的21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3,238,333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发行价格为6.18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947,012,897.94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934,513.06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941,078,384.8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2 年4 月8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众会字(2022)第03313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0 年12 月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 2021 年1 月15 日召开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对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2022 年4 月28 日,公司十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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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 运作》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 规定,2022 年4 月28 日,公司及本次发行联合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第一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广发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合称“各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存放金额(元)
1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第一营业部
97990078801800003343 321,599,414.10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分行
634830121 463,232,900.00
3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
海分行
9550880025718100387 156,050,000.00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在各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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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他用途。

公司、各开户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海通证券、申万宏源作为公司的联合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

公司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成浩、孙迎辰及申万宏源 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佳伟、岳腾飞可以随时到各开户行查询、复印公 司专户的资料;各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

各开户行按月(每月10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海通证券及申万宏源。

公司1 次或者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 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 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及申 万宏源,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 知各开户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 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各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者向海通证券及 申万宏源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或申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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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海通证券或申万宏源发现公司、各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 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协议自甲、乙、海通证券、申万宏源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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