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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Oct 27,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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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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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经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 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聘请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募集资金专户存储、规范使 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 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 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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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 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确保本 办法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募集资金使用 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 (二)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 并抄送保荐机构;

  • (三) 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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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 (四)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 (五)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 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 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 (一) 公司应当严格履行本办法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

  • 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的明确规定;

  • (二)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 使用募集资金;

  • (三)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

  • 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 (四)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

  • 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 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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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募投项目(如有):

  • 1、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 2、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 年;

  • 3、 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 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 4、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 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 (一) 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 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 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 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 须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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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 (二) 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七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 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合

如下要求:

  •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 划的正常进行;

  •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

  • 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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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 容:

  •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

  • 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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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三)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

  • 要性和详细计划;

  • (四)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 (五) 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

  • 司的影响;

  •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 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四条 至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 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 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的变更募集 资金投向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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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 使用。上市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 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 书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 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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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内部制度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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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 (六)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

见;

  •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 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 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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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 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 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将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

  • 度的差异;

  •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

  • 金情况(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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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日后国家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和公司相关制度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制度执行,同时本办法应及时 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之修订应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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