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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6

Aug 9,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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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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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x1$

$\frac{1}{2}$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二0一六年八月

目录

一、 定义………………………………………………………………………………………………
$\overline{\phantom{a}}$ 本次交易
$\equiv$ . 先决条件
四、 华建集团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五、 现代集团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六、 税费及费用承担
七、 保密及信息披露
八、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终止
九、 本协议生效前双方责任的特别约定
$+$ 违约责任
十一、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十二、 通知
十三、 附则………………………………………………………………………………………………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6年8月8日 在上海市共同签署:

甲方: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1368 号五层 501 室 法定代表人: 秦云

乙方: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石门二路 258号 法定代表人: 秦云

(甲方、乙方单称为"一方", 合称为"双方": 乙方称为"现代集团"或"交易对方")

鉴于: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其股票经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代码为: 600629)。截至本协议 签署之日, 华建集团的总股本为 35,906.019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系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 其注册资本为 12.8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秦云。截至本协议签署之 日, 现代集团持有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号(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南楼)以及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66号、268号(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北楼)的房屋及对应 的土地使用权。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华建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宜达成本协 议,以资信守。

一、定义

为表述方便, 在本协议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 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华建集团、上市公司、 指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现代集团、交易对方、指 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标的资产 指 坐落于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 号 (现代建 筑设计大厦南楼)以及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66号、268号(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北楼)的房 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标的资产房地产权证 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 标的资产全部由现代集团持有。

指 华建集团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 本次交易 现代集团持有的标的资产,并向不超过10名符 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 资金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指 华建集团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收购 产 标的资产的行为

本次配套融资 指 华建集团拟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 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对价股份 指 华建集团就购买现代集团持有的标的资产向现 代集团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份, 系以标的 资产的交易价格除以发行价格计算 本协议 指 华建集团、现代集团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 (集团) 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定价基准日 华建集团关于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指 日, 即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日 审计、评估基准日 指 本协议双方确认的本次交易的审计、评估基准 日, 2016年3月31日 交割日 指 标的资产过户至华建集团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 手续完成之日 过渡期 指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不包括基准日当日)至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止的期 间 本次交易完成日 指 标的资产完成交割, 且新增股份登记至现代集 团及本次配套融资的认购对象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股票账户之当日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目的,不包括香港 指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律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

$\overline{4}$

性文件, 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 释或重新制定

指 除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以外的中国法 工作日 定工作时间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得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对本协议或任何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 议。

二、本次交易

1、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方案为华建集团向现代集团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标的资产,并向不 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2、标的资产价格

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 报告载明的并经上海市国资委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依据,由双方协商确 定。

根据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财瑞评报(2016)2032号《华东建 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涉及的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 团)有限公司部分资产评估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标的资产的评估值为 970.711.200元。据此,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前述评估结果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 确定为 970,711,200 元。上述标的资产的对价中, 华建集团将全部以发行股 份的方式支付。

鉴于上述标的资产之评估报告尚须经上海市国资委备案,如上海市国资委对

上述评估报告所确定之标的资产的评估值讲行调整, 则标的资产的最终价格 将依据调整后的评估值为基础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发行股份的股票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华建集团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 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

(2)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方式系非公开发行。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现代集团。交易对方同意华建集 团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

同时, 华建集团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8,000 万元。本次募集的配套 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现代建筑设计大厦信息化改造项目。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 最终本 次配套融资发行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为16.36元/股,不低于华建 集团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 华建集团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120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本次交易发行股份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须经上 海市国资委及华建集团股东大会批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 如华建集团股票因实施分红、 配股、转增股本等事项导致股票除权、除息的, 则依据上交所相关规 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除权、除息处理, 华建集团向现代集团发行 股份的价格按以下方式讲行调整:

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 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 每股派息为 D,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 (调整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实行 四舍五入):

派息: 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 P1=P0÷ (1+N)

除权、除息同时讲行: P1= (P0-D) ÷ (1+N)

发行价格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 甲方向乙方发行股份的数量相应进行 调整。

双方同意, 本次华建集团发行股份数量及现代集团取得的股份数量精 确至个位数, 如发行价格按照本协议进行调整后导致现代集团应取得 的股份数存在小数的, 则双方同意向下取整。

(4)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股份发行的数量

根据标的资产价格(970.711.200元)以及发行价格(16.36元/股)测算,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华建集团向现代集团发行股份数量为 59,334,425 股。

(5) 本次发行股份的锁定安排

现代集团承诺, 现代集团因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取得的华建集团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华建集团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 或者交易完成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 现代集团 所持有华建集团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在形成调 杳结论以前, 现代集团不转让在华建集团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 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 华建集团董事会, 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 定: 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 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 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现代集团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 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现代集团的身份信 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 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 现代集团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 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现代集团由于华建集团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相应股份亦应 遵守上述约定, 但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锁定期限长于本协议约定的期限, 则该部分锁定期限按照对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的股份将在上交所上市。待锁定期届满后, 本次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的股份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若现代集团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 见不相符, 华建集团及现代集团同意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交易前华建集团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处置 $(6)$

本次交易完成后, 本次交易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华建集团在本次交 易前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5、过渡期标的资产损益之归属

自审计、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包括交割日当日)(以下简称"过渡期"), 标的资产产生的损益归现代集团所有。

6、过渡期的安排

在讨渡期内, 现代集团将按照相关法律和良好经营惯例使用和运营标的资 产, 使之在交割日前保持与审计、评估基准日相同的法律与事实状态。未经 华建集团事先书面许可, 现代集团不得改变标的资产的现有用途, 不得对标

$\,$ 8 $\,$

的资产进行改建、装修,不得对标的资产设置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

未经华建集团事先书面批准, 除正常经营之外现代集团不得就标的资产发生 额外的债务或其他义务,不得签署、修订、修改或终止任何关于标的资产的 重要合同,不得免除、取消、妥协或转让任何与标的资产有关的重要权利或 主张, 或者发生任何重大的资金支出、义务或责任。未经华建集团书面同意, 现代集团不得进行任何影响本协议目标实现的行为。

现代集团负责将本次标的资产出售事宜告知标的资产当前承租人,并取得承 租人关于放弃承租单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确认函。

7、标的资产过户及交付安排

标的资产中的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号 (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南楼) 房屋 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 现代集团负责办理将其转为出让用地的手续 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现代集团办理完毕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标的资产的 交割。现代集团应自本次交易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后尽快办理标的资产 的交付和产权过户手续。标的资产过户至华建集团名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完成之日即为标的资产的交割日, 标的资产的毁损灭失风险自交割日起转 移。

在标的资产过户至华建集团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 华建集团应积极启 动非公开发行的相关程序,于上交所及股份登记机构办理对价股份发行、登 记手续,及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在本次发行 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 华建集团应及时向上交所和股份登记机构为交易对方 申请办理对价股份的上市事宜。

三、 先决条件

1、本次交易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或被有权一方豁免之日起生效:

(1) 华建集团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

本次交易相关协议、本次交易方案等:

  • (2)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项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 (3) 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
  • (4) 其他相关政府机关及有权机构的批准(如有)。
  • 2、本协议双方需尽力促使、并尽快完成由其负责满足或完成的上述先决条件。

四、 华建集团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 华建集团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权利、权力及 $\mathbf{1}_{\mathbf{v}}$ 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华建集团签署及履行 本协议,不会抵触或导致违反:
  • (1) 现行有效之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华建集团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或 类似文件的规定:
  • (2) 其已经签署的任何涉及本次交易的重要协议:
  • (3) 任何中国法律, 对华建集团或其拥有的任何资产有管辖权的任何法院、 仲裁机构、政府部门或其他机关发出的任何判决、裁定或命令。
  • 2、 华建集团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 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 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 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 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 在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 华建集团将严格依据本协议的约定, 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所有先决条件 $31$ 满足后即向现代集团发行相关股份, 华建集团保证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条件。
  • 4、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华建集团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华建集团在本协议内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五、 现代集团之声明、保证与承诺

  • 现代集团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有权利、权力及 $11$ 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其根据本协议项下相 应条款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均是合法、有效的。
  • 现代集团向华建集团为制订及/或执行本协议的有关事项而提供的信息、资 $21$ 料或数据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所披露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重大事项均 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故意导致华建 集团作出错误判断的情形。
  • 现代集团就其拟转让的标的资产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基本情况向甲方承 $31$ 诺如下: 现代集团对标的资产拥有完整的、独立的、合法的产权, 标的资 产权属清晰,不存在有关权属问题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亦不存在任何抵押 等第三方权利或被查封、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 标的资产中的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号(现代建筑设计大厦南楼)房 $41$ 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土地,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金额为151,993,254 元。现代集团负责办理将其转为出让用地的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在现 代集团办理完毕出让手续后,方可进行标的资产的交割。
  • 现代集团已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必 $51$ 要的许可、授权及批准, 对尚未获得而对本协议的履行必不可少的授权、 许可及批准,将采取一切可行的方式予以取得。为确保本协议的执行,所 有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而获得授权、许可及批准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 日后被撤销、暂缓执行或终止执行的情形。
  •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交割日期间,如发生任何情况导致(或预期可能导致) $6.$ 现代集团在本协议中做出的声明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者发生导致(或 经合理预期可能导致)标的资产发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变化,现代集团应立

即向华建集团披露该等情况。

$7.$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现代集团构成有效、具有约束力及可予执行的文件. 现代集团在本协议内的所有陈述均真实、准确和完整。

税费及费用承担 六、

  • $\mathbf{1}$ 华建集团和现代集团一致同意,由于签署以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所有税 收和政府收费, 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承担 方的, 双方各承担一半。
  • $2.$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因准备、订立及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费用由双方自 行承担。

七、 保密及信息披露

  • 除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应上交所、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双方 $1.$ 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一方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前, 不得以任何方式 披露关于本协议或者本协议规定和提到的交易、安排或者任何其他附属事 项的任何信息。
  • 拟披露的一方必须事先与对方商讨, 且应充分考虑该方对有关披露的内容、 $2.$ 披露时间及方式的合理要求后,方可最终作出披露。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终止 八、

  •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有效成 $1$ , 立,并在本协议第三条第一款所述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
  • 2、 下列情况发生,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 (1) 协议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 致使签署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 守约方 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

  • (2) 经本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 $31$ 如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双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将自动失效 (因一方违约 原因除外);但如因其保证、声明或承诺有虚假不实情形并造成对方损失 的,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九、 本协议生效前双方责任的特别约定

  •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成立, 双方均应严格遵照执行;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并 $1.$ 签署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要求解除、终止、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 $2.$ 在本协议成立后, 双方均应积极努力, 为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的满足和 成就创造条件,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均应承担 赔偿责任。非因协议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生效的,协议双方均不需 要承担责任。

$+$ 违约责任

  • 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应遵守其声明和保证,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除非不 $11$ 可抗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均应 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和费用(含实现赔偿 的全部支出及费用,包括并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等)。
  • 因本次交易未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或核准而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 $21$ 的, 就本协议缔约事宜, 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
  • 十一、 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 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适用中国法律。 $11$

  • 对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发生争议的,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任 $21$ 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条 $31$ 款。

十二、通知

  • 1、 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 应采用书面形式, 并以专人 送递、传真、邮寄、特快专递等方式发出。
  • 通知如以专人送递, 以送达指定地址时为送达; 如以传真方式发出, 发件 $22$ 人在收到回答代码后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或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应以回执 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 3、 本协议双方指定通讯地址如下:
名称 通讯地址 收件人
华建集团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1368 号五层 501 室 翁晓翔
现代集团 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 258 号 23 楼 钱向明

十三、 附则

  • 1、 任何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和/或享受其根据本协议享有的权利和/或利益,不 应视为对该等权利和/或利益的放弃,且对该等权利部分行使和/或利益的部 分享有不应妨碍未来对此等权利的行使和/或利益的享有。
  • 2、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论任何原因被宣告违法、无效或不具有可执行性, 其他条款的效力不受任何影响,除非其将根本影响本协议签署的基础。如 发生上述事项, 双方应就有关事宜进行友好协商, 以对本协议进行必要的

修改和补充。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需经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 生效。

  • 对本协议的理解应当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没有 $3.$ 明确规定的,可以证券市场的惯例为依据。
  • 本协议正本一式六份, 双方各执一份, 其余报有关单位或部门, 多余份数 $4.$ 由华建集团存档。每份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ANGEL

(本页无正文,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 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签章页)

序号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 房地坐落 土地面积 (m 2 ) 土地取得方式 建筑面积 (m 2 )
沪房地静字 (2001) 第 32,662.69
地上面积
007769号 现代集团 石门二路 258号 2,901 划拨 地下面积
2,291.98
石门二路 268号1 地上面积

(2005)
沪房地静字
层.地下一层车库 1,306.69
2 005645号 现代集团 1, 2, 5, 6, 22, 2,570 出让 地下面积
23 374.58
石门二路268号2 地上面积

(2005)
沪房地静字
层.地下一层车库 2,570 出让 1,320.07
3 005646号 现代集团 3, 4, 7, 8, 24, 地下面积
地下二层车库 42 374.58
石门二路268号3 地上面积

沪房地静字 (2005)
层.地下一层车库 1,794.80
4 005642号 现代集团 9, 10, 11, 12. 2,570 士让
13、地下二层车库 地下面积
25、26、43、45 561.87
石门二路266号4
5
沪房地静字 (2005)
现代集团 层.268 号地下一 2,570 出让 地上面积
1,870.97
005641号 层车库 14、15、

附件: 标的资产的房地产权证清单

序号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 房地坐落 土地面积 (m 2 ) 土地取得方式 建筑面积 (m 2 )
16、17、18,地下
二层车库 27、28、
46, 47
地下面积
561.87
6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671号
现代集团 石门二路266号5
层.地下一层车库
19、20、21,地下
二层车库 29、30、
2,570 出让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1,345.03
374.58
7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89号
现代集团 601室,石门二路
268 号地下二层
石门二路 266 号
车库 32年位
2,570 出让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86.62
62.43
$\infty$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90号
现代集团 603 室, 石门二路
石门二路 266 号
268 号地下二层
车库 33 车位
2,570 出让 地下面积
地上面积
66.20
62.43
$\mathcal{O}$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710号
现代集团 604 室, 268 号地
石门二路 266 号
下2层车库 34
2,570 出让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64.66
62.43
$\overline{10}$

(2005)
沪房地静字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88号
现代集团 石门二路 266 号
石门二路 266 号
606至
2,570 出让 77.02
005675号 现代集团 605 室 2,570 出让 66.20
建筑面积 (m 2 ) 77.63 53.89 35.96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67.89
62.43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66.20
62.43
64.66 66.20 77.57 77.63 53.89
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土地面积 (m 2 )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房地坐落 石门二路 266 号
607室

266
石门二路
608 室

石门二路 266
609室
701 室, 268 号地
石门二路 266 号
下2层车库 35
702 室, 268 号地
石门二路 266 号
下2层车库36
$266~\pm$
石门二路
703至

266
石门路
704至
$266~\pm$
石门二路
705 室

266
石门二路
706至

266
石门二路
707室
权利人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房地产权证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709 목

沪房地静宇 (2005)
005674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70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711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672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79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78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87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86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95号
中书 12 13 14 $\overline{15}$ 16 17 18 19 20 $\overline{21}$

$\Box$

$\sim$

建筑面积 (m 2 ) 35.96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47.73
62.43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46.62
62.43
66.35 77.57 77.63 53.89 35.96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51.07
62.43
土地取得方式 出让 出让 出让 土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出让
土地面积(m 2 )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2,570
房地坐落 石门二路 266 号
708 室
801 室, 268 号地
石门二路 266 号
下2层车库 37
石门二路 266 号
802 室, 268 号地
下2层车库 38
石门二路 266 号
803至

266
石门二路
804至

266
石门路
805室

266
石门二路
806 室

266
石门二路
807至
石门二路 266 号
901 室, 268 号地
下2层车库 39
权利人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现代集团
房地产权证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696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713号

沪房地静宇 (2005)
005685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97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98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708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82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005681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005701号
序号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o

$\sim$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人 房地坐落 土地面积 (m 2 ) 土地取得方式 建筑面积 (m 2 )
005700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现代集团 石门二路 266 号
902 室, 268 号地
下2层车库40
2,570 出让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46.62
62.43
005694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现代集团
石门二路 266
903室
2,570 出让 55.09
005706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现代集团
266
石门二路
904室
2,570 出让 77.63
005683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现代集团
266
石门二路
905至
2,570 山让 53.89
005677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现代集团
266
石门二路
906 室
2,570 出让 35.96
005702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现代集团 石门二路 266 号
1001 室, 268 号地
下2层车库 41
2,570 出让 地上面积
地下面积
62.43
75.07
005707号
沪房地静字 (2005)
现代集团
266
石门二路
1002至
2,570 出让 77.63
005699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现代集团
266
石门二路
1003 室
2,570 出让 53.89
005673号
(2005)
沪房地静字
现代集团
266
石门二路
1004室
2,570 出让 35.96

沪房地静字 (2005)
现代集团 石门二路 266 号 2,570 出让 地上面积
77.63
序号 房地产权证号 权利 房地坐落 土地面积 (m 2 ) 土地取得方式 建筑面积 (m 2 )
005676号 268号地
下2层车库 44
1101至,
地下面积
62.43
$\overline{4}$
$2005$ )
$\sum_{i=1}^{n}$
沪房地静:
005684号
$\overline{X}$
现代集

266
石门二路

102
2,570 出让 5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