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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9
Mar 3,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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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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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作为华东 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1、《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审议 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 行办法》")及《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 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 律文件的规定。
2、我们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 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 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 法》、《试行办法》、《通知》规定的不得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
5、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董事 张桦、王玲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 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管理和技术骨干和其他对公司发展有重 大贡献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 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培养、建设一支具 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的高水平人才队伍,促进公司经营业绩平稳快速 提升,确保公司长期发展目标顺利实现。
8、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9、综上所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批,待审批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幸福区 卓福民
(本页无正文,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建弟
(本页无正文,为《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 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