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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Dec 24, 2018

56878_rns_2018-12-24_50f54386-1589-4ccd-abc3-55e51989193e.PDF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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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 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 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 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相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 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 心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