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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9
Ma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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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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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建集团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 《通知》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 程》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以下简称“ 《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考核办法” )的规定,就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相关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解 除限售 ”)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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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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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如下 假设: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 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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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解除限售的必备法律文件之 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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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合计 379 人)授予 1,296.62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3.0%,授予价格为 5.86 元/股。
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 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 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华建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19〕43 号), 原则同意《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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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卓福民作为 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向 34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2,966,200 股,授予价格为 5.86 元/股。
在实际缴款过程中,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购买全部限制性股 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 1296.62 万股调整为 1291.94 万股,授予人数由 341 人调整为 339 人。
2019 年 3 月 20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激励对象实 际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编号为“众会字(2019)第 2324 号”《验资报告》,截止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共收到 339 名激励对象认 购 12,919,400 股限制性股票缴纳的合计 75,707,684.00 元人民币认购资金,各激 励对象均以货币出资,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 12,919,400.00 元,转入资本公积人民 币 62,738,284.00 元。
2019 年 3 月 21 日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公司分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公司”)提交本 次激励计划的登记材料。3 月 29 日,中登上海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公司定向发行 12,919,400 股股票登记完成,公司总股本由发行的 432,208,132 股 变更为 445,127,532 股。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实施了 2018 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总股本由 445,127,532 股变更为 534,153,038 股,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12,919,400 股增至 15,503,280 股。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九 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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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部分人员已离职或退休,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其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7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 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8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已实施的 2019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响应予以调整,调整后 的价格为 4.61 元/股。
2020 年 9 月 15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7,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12 月 29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十届 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 案》,同意回购徐峰等人持有的合计 67,202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61 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十届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 象共计 328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为 4,943,50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9260%。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及满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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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为 2019 年 3 月 29 日,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次的 限售期已于 2021 年 3 月 28 日届满,并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申请解除限售。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条件
- 1、公司不得发生的情形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的规定,作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公司须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符合 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 2、激励对象不得发生的情形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的规定,作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 12 个 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 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的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王鹏先生于 2021 年 2 月 8 日被选举成为公司职工监事导致其丧失激励对象资格外,本次解除限售所涉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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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符合本次解除限售条件。
- 3、公司及子分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的规定,作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
|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 |
(1)以2017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公司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8.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2)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 50分位值; (3)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 于3.00%; (4)授予登记日前一会计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不低于 6.00%;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0%;公司下属高新技 术企业研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比重均不低于3.00%。 |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的业绩考核达标情况如下表所示:
| 指标 | 2018 年及2019 年业 绩实绩 |
是否达标 | ||
|---|---|---|---|---|
| 营业收入 | 2018 | 同比增长6% | 同比增长12.65% | 达标 |
| 2019 | 复合增长率8.00%(以2017 年为基数)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75分位值 |
复 合 增 长 率 16.43%(以2017 年为 基数),高于对标企业 75分位值 |
达标 | |
| 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
2018 | 8.50% | 10.18% | 达标 |
| 2019 | 9.00% 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 分位 值 |
9.68%,高于对标企业 50分位值 |
达标 | |
| 研发投入占 营收比重 |
2018 | 公司下属高新技术企业研 发投入占其各自营业收入 比重3.00% |
4.41% | 达标 |
| 2019 | 3.88% | 达标 |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的规定,作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公司的子分公司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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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数量比例与其所属子分公司上一年度的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具体如下:
| 年度考核结果 |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 实际业绩<业绩考核指标 |
|---|---|---|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0 |
根据公司对子分公司的考核结果,公司下属子分公司 2019 年业绩实绩均超 过业绩考核指标,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
综上所述,公司及子分公司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4、个人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九章的规定,作为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公司依据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考核办法》对每 期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进行评价。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体如下(公司职业经理人和其他由公司董事 会任命的高管人员除外):
| 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结果 | A | B | C | D |
|---|---|---|---|---|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100% | 80% | 0 |
公司职业经理人(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等 7 人)和其他由公司 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评价结果与解除限售比例,具体如下:
| 上年度考核结果 | A | B | C | D |
|---|---|---|---|---|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95% | 80% | 0 |
根据公司的确认,华建集团职业经理人和其他由公司董事会任命的高管人员
共计 8 人,绩效考核结果如下:其中,4 人考核结果为 A,4 人考核结果为 B(绩 效考核结果按照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考核结果的孰低标准执行),考核为 A 的, 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考核为 B 的,可解除限售比例为 95%。
根据公司的确认,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绩效考核情况如下:
此类激励对象共计 320 人,其中绩效考核结果为 A 的 148 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 B 的 156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C 的 16 人,绩效考核结果为 D 的 0 人。对应
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 的可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 ||
|---|---|---|
| 绩效考核结果 | 人数 | 可解除限售比例 |
| A | 148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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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156 | 100% |
|---|---|---|
| C | 16 | 80% |
| D | 0 | 0 |
说明:绩效考核结果按照 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考核结果的孰低标准执行
根据公司的确认,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达到个人业绩考核要求,满足上 述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满足《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的条件。
三、 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按照《管理办法》、《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本 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 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本次解除限售满足《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相关解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办理本次解除 限售的相关手续,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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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陈 炜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涂翀鹏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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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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