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rcplus Group Plc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20

Aug 11, 2020

56878_rns_2020-08-11_6c564640-cb59-403d-8266-7d22df9cfc6e.PDF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第一部分 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华建集团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 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 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 ”)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下简称“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及现行有效的《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调整 2018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以下简称“ 本次调整 ”)的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已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副本或复印件。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系基于如下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假设: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 本资料和口头信息等)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均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 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 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 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 本所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 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 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2.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调整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一) 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准及授权

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拟采用定向增发方式向部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技术骨干(合计 379 人)授予 1,296.62 万股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 本总额的 3.0%,授予价格为 5.86 元/股。

2018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 独立意见。

2019 年 3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查<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13 日期间,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 内部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 关的任何异议。2019 年 3 月 14 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19 年 3 月 12 日,公司收到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 于同意华建集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19〕43 号), 原则同意《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稿)》。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卓福民作为 征集人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委托投票权。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临时会议),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确定授予日为 2019 年 3 月 20 日,向 341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 12,966,200 股,授予价格为 5.86 元/股。

(二) 关于本次调整的批准及授权

2019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 根据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在公司出现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0 年 5 月 29 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临时会议)及第 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因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部分人员已离职或退休,根据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需回购注销其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4.73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0 年 8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已实施的 2019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 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响应予以调整,调整后 的价格为 4.61 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调整的内容

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 公司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实施完成了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即以 2019 年 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1.2 元人民币(含税)。

公司董事会根据《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响应予以调整,调整后的价 格为 4.61 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已经按照《2018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履行了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相关事宜的内部批准程序。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相关事宜进行信息披露,并按 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楼春晗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陈 炜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