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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plus Group Plc — AGM Information 2019
Jun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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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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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 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年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公司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6] 22号)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年4月29日, 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临 2019-031) 的公告, 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年6月12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静安区延安 中路1111号延安饭店二楼华园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秦宝华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时间为 2019年6月12日至 2019年6月12日, 其中,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 9:30-11:30,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含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8.795.620股,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3724 %。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
表决结果: 同意 308.774.1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 反对 2.047.5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8.774.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2%;反对 2.047.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8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1$
表决结果: 同意 308,773,5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0 %; 反对 2.048.1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8,772,6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07 %; 反对 2.049.0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93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8.789.9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63 %; 反对 2,031,7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95 %; 反对 2.031.728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005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于 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2$
表决结果: 同意 308.792.2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70 %; 反对 2.029.4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19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8.880.1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53 %; 反对 1,941,5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4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6.339.768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57 %; 反对 2.026.5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43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股 东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256,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73 %; 反对 2,026,528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727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9、《关于续聘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8,817,3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551 %; 反对 2.004.3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4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78,5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97 %; 反对 2,004,328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8003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01$
表决结果: 同意 308, 792, 1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70 %; 反对 2,029,5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3,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958 %; 反对 2,029,528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042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2$
表决结果: 同意 308,835,3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09 %;反对 1.986.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91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9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9882 %; 反对 1.986.328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0118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21$
表决结果: 同意 308.795.1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80 %; 反对 2.026.5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20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56,3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273 %; 反对 2.026.528 股, 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7727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
$13.$ 《关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导致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308,838,3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19 %; 反对 1,983,3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1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2$
表决结果: 同意 308,838,32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19 %; 反对 1,983,32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81 %: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
鲍方舟
经办律师:
陈 炜
顾功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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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邮编:200120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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