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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8

Jun 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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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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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7.6.5 修正

第一條:目的

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 之。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 (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 (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 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 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 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 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 四、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 資公司背書保證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 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 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 本程序所稱子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 本公司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均以不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六十為限。

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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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金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六 十為限,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 之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 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對單一企業從事背書保證之金額,除受 前項規範外,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 之總額。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應先呈董事長審核,再提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據以為之。但重大之背書保證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董事會休會期 間,在總額度內授權董事長得先行決行,事後報經最近期之董事 會追認之。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 一、被背書保證企業申請背書保證額度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 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 將相關資料詳加評估,於背書保證存續期間,每年辦理徵信 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 事背書保證之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 是否 、對本 公司之 營運風險 、財務 狀況 及股東權益之 影響 、以及 是否 得擔保 及擔保 值評估

  • 二、本公司財務部應 整前項相關資料 同評估 結果 呈請董事長 審核,再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或董事長依授權決行後, 辦理背書保證。

  • 三、財務部應 立背書保證 備查簿 就 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 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 期、背書保證 期、依本作業程序 規定應審 評估之事項、擔保 及其評估 值、 除背 書保證 責任 之條 期以及 行保證 責任 之金額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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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予 登載備查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債務 消滅 時,應將 消滅 之資料 會本公司財 務部,以 便解 除本公司保證之 責任 ,並 登載 於背書保證 備查 簿 上。

  • 五、會計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 損失且 於財務報告 當揭露 背書保證資 ,並提供 證會計 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 師採 行必要 核程序,出具 允當 核報告。

  • 條: 印鑑章使 用及保 程序

  • 本公司應以向經 部申請 登記 之公司 印章 為背書保證之 印鑑 章該印鑑章 應由董事會同意之 專責 人員保 變更 時亦同 辦 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始得 鈐印 發票據。本公 司 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 應由董事會 授權之人 簽署

  • 條:辦理背書保證應 意事項

本公司之內部 核人員應 至少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情形 ,並作成書 紀錄,如發現重大 事,應 以書 各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如因 變更 致 背書保證對象不 合本程序規定,或背 書保證金額超限時,則 核單 督促 財務部對於 對象所背書 保證之金額或超限部份應 改善 ,並將 該改善畫送 審計 委員會,以及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 時程 改善

  •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 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 額度之必 要 且符 合本程序所 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並由 半數 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可能損失名聯 保,並修正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股東 會不同意時,應 定計 於一定期限內 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 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 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 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實收 資本額二 分之一之子公司,應由財務部每年 得被保證對象之年度財務報 表, 行必要性及合理性之 風險 評估報告後,一 併送 呈董事長核 。子公司股票無 額或每股 額非屬 新臺幣 者,計 實 收 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 積- 發行 溢價 之合計 為之。

  •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

  • 一、本公司應於每 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 份背書保證 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額達 準之一者,應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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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日即日起算 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額達 新臺幣 千萬元 以上 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 額合計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 新增 背書保證金額達 新台幣千萬元 以上 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者。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 生日 ,係指交易 簽約日 、董 事會決議 或其他 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 日等日 前者。

  • 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 內公開發行公司者, 子公司有前項 各款應 入公開資 訊觀測站 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 子公司背書保證 淨值比 之計 ,以 子公司背書保 證 本公司淨值比 之。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 控管 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若擬 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 定背書 保證作業程序並依 作業程序辦理 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 為計 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 以前編製上 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 表,並呈 本公司。

  • 三、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內部 核人員應每 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 情形 ,並作成書 紀錄,如發現重大 事, 應立 以書 本公司 核單 ,本公司 核單 應將書 資料 交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 核人員依年度 核計 劃至 子公司 核時,應一 ,

  • 併了解 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情形 若 發 現有 缺失 事項應持續追 改善情形 ,並作成追 報告呈報 董事會。

第十一條:

  • 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反本作業程序時,依 本公司人 事 理辦法與員 工手冊 提報考核,依其 情節輕處罰

  • 第十二條: 施與修

  •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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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 施,如有董事表 示異 有紀 錄或書 面聲 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議資料 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 討論 ,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 討論 本作業程序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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