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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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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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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106.06.08 修訂

  • 第一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均須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辦理。

第二條:貸與對象

  • 本公司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資金貸與作業。貸與之對象(以下簡 稱借款人)限為: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 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 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 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 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 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 (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 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 對企業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別訂定如下:

  • (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貸與總額以不超過本 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 之四十為限,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 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銷貨金額孰高者。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貸與總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不得 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 百分之四十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百 分之四十之限制,但貸與總額及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過貸與企業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一百為 限。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一)辦理程序

  • 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 部審核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 理。但重大之資金貸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 象於董事會決議之ㄧ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 前述所稱一定額度,除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者外,本公 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但屬關係人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 期限一定期間,經認定為資金貸與(以下簡稱視同資 金貸與),而無法於事前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 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於董事會討論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 2、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但屬視同資金 貸與者,由會計部另行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 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詳予登載備查。

  • 3、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4、財務部與會計部應分別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 與及視同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 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資金貸與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 師相關資料。

  • 5、因情事變更 致貸與對象不符合本程序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財務部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 (二)審查程序

    • 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申請資金貸與之公司或行 號先行檢附相關財務資料及敘明借款用途,以書面方 。

    • 式申請 惟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 2、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資金貸與他人之必 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是否與本公司間有直(間) 、

    • 接之業務往來關係、所營事業之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 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及評估,並考 量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後,擬具相關書面報告提報 董事會以資審核。

    • 3、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 之擔保票據,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 定,並按季評估擔保品價值是否與資金貸與餘額相 。

    • 當,必要時應增提擔保品 惟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 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企 業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審 查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 得為保證之條款。

  • 第六條:資金融通期限與計息方式

  • 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融通期間不 得超過五年;所有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到期皆須先償還本金並呈報 董事會核准後才得以續借。

  • 貸與資金之計息 參考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如遇特殊 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 第七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 每筆貸款撥放後,財務部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財務、 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之變化,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呈報總經理、總財務長 及相關權責單位儘速處理。

  • 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提前償還借款時,應連同本金加計利 一

  • 息 併清償後,方可將保證票據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等 作業。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 (一)每月十日前,財務部(會計部)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

司資金貸與餘額送交會計部,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 月辦理公告申報。

  •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 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部(會計部)應即檢附相 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 告申報:

  • 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 千 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以上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項第二款各目應公告申報之事,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

第九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

  • (一)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時,應命其依相關規 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依各自訂定之「內控 制度」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 ,

  • 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資金貸與之餘額、對象、期限等 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報告。

  • (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資金貸與餘額達 第八條第二項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查核子公司時,應一併了 解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現 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 董事會。

第十條: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 事管理辦法與員工工作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