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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n 2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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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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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06.06.08 修正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及證券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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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衍生性商品。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七、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 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 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 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 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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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 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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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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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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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最近 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八、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九、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十計算之。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分別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二 0%,子公司不得高於其淨值的一00%。(子公司以投 資為目的者,不得高於其淨值的一五0%)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二00%,其 中非石化製品及銷售之投資不可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00 %。子公司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五0%,其中非石化 製品及銷售之投資不可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00%。(子 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者,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五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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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除持股五0%(含)以上之子公 ,
-
司,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五0%外 持股五0%以下 之公司,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00%。子公司投資個 別有價證券之金額,除持股五0%(含)以上之孫公司,不 ,
-
得高於其淨值的二00%外 持股五0%以下之公司,不 得高於其淨值的一五0%。(子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者,不 得高於其淨值的二00%)
-
,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 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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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定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臺幣五億 元(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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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含)以下者,應依 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應呈請董 事長核准,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 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其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關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 算一年 已依本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 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 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 ,
-
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估價者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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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 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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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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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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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 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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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 資循環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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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應由負責單位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依市場行情研判 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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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 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
-
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條規定取得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 計入),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 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二款有價證券屬長期投資其每筆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含) 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其每筆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務部 負責執行。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 ,
-
十一條處理程序辦理外 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 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 之十以上者,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
-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 ,
-
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之計 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 本處理程序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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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計入),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 , 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 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董事 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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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一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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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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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 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 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 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 期 間已逾 一 年 以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 一
-
分別按前款所列任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 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項第(一)、(二) ,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 應依本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意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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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 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 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 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者。
-
一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年內之其他非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 者。
-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 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 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 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 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 下列事項。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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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將本款第1目及第2目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 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本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 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 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券主 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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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本條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 適用本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 理性之評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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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 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項第(五)款規 定辦理。
-
四、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 得在新臺幣五億元(含)範圍內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須提經董 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準用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程序辦理。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比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設備之處理程序辦理。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後,由使用部門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之 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條規定取得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除與政 , 府機關交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一)交易種類
-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 利率、匯率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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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專指遠期契約、選擇權、利率或匯率、交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如需從事其他重大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2‧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 序之規定。
(二)經營策略
‧ 1 「非以交易為目的」者:
以規避風險為原則,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 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
2‧「以交易為目的」者:
以靈活、機動為原則。
(三)權責劃分
1‧採購部門及業務部門
每月25 日前提供未來三個月外匯部位及相關 文件,供財務部門計算公司整體外匯部位。
2‧財務部門
-
(1)交易人員
-
A‧負責整個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 略擬定。
-
,
-
B‧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 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勢判斷及風 險評估,擬定操作策略,經由核決 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 據。
-
‧
-
C 依據授權權限及既定之策略執行交 易。
-
‧
-
D 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 斷已不適用既定之策略時,隨時提 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 總財務長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 依據。
-
‧
-
E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至總 財務長。
-
(2)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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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執行交易確認。
-
(2)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既定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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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進行。
-
(3)會計帳務處理。
-
(4)依據證券主管機關規定進行申報及公 告。
-
‧
-
4 衍生性商品交易授權層級及額度
-
(1)交易之承作:
| 交 易 承 |
每 筆 交 易 之 授 權 |
|---|---|
| 作 層 級 |
額 度 |
| 授權交易人員 | 美金一00萬元(含)以下 |
| 財務部門主管 | 美金五00萬元(含)以下 |
| 總經理 | 美金一000萬元(含)以下 |
| 董事長 | 美金一000萬元以上 |
| (2)交易之簽核: | |
| 交易簽核層級 | 每筆交易之授權額度 |
| 財務部門主管 | 美金五00萬元以下 |
| 總經理 | 美金一000萬元以下 |
| 董事長 | 美金一000萬元(含)以上 |
‧ 5 績效評估
-
(1)以公司帳面上匯率、利率成本與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由會計 部提供予財務部彙總呈報。
-
(2)為充份掌握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 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3)財務部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 走勢及市場分析予總財務長作為管理 參考與指示。
-
‧
-
6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1)契約總額
A.非以交易為目的之額度
a‧匯率避險
財務部應掌握公司整體部位,以 規避交易風險,交易授權總金額 以不超過已持有及預期未來公司 因業務所產生之應收應付款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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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互抵之淨部位為限。
- b‧除匯率外之其他避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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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以交易為目的之額度
-
一
-
任 時點之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最近會計年度最後一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2)損失上限之訂定
- A.非以交易為目的:全部或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為全部或個別契約金額之百 分之十五。
B.以交易為目的: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為全部或個別契約金額之百分 之十五。
二、風險管理措施
(一)信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造成衍生性商品之操 作風險,故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 為限。
-
3‧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沖銷交易金額, 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之三十為 限,但董事長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以銀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暫不考慮期 貨市場。
(三)流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流動性,在選擇衍生性商品時以流動性 較高(即隨時可在市場上軋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 融機構必須有充足的資訊及隨時可在任何市場進 行交易的能力。
(四)現金流量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穩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源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操作 金額應考量未來六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求。 (五)作業風險管理
1‧應確實遵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流程及納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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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稽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 業人員不得互相兼任。
- 、
- 3‧風險之衡量 監督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 ,
- 屬不同部門 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 位決策責任之高階主管人員報告。
- ‧
- 4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至少每週應評估 一 , 次 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非以交易為目的之
- 交易至少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階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
-
內部交易人員對衍生性商品應具備完整及正確之 ,
-
專業知識 並要求銀行充分揭露風險,以避免誤用 衍生性商品風險。
-
-
(七)法律風險管理
- 與金融機構簽署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 顧問之專門人員檢視後,才可正式簽署,以避免法 律風險。
-
三、會計處理原則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均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規定。
四、內部稽核制度
-
(一)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 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之遵循情形,作成稽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違規情事,應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
(二)內部稽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底前將稽核報告併同內 部稽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且 至遲於次年五月底前將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證 券主管機關備查。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監督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階主管人員隨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 易風險之監督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1‧定期評估目前實施之風險管理措施是否適當並 確實依本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辦理。
-
,
-
2‧監督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 應 採取必要之因應措施,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本公司若已設置獨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獨立
-
- 11 -
董事出席並表示意見。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 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 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簿,就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及依本條第二項第(五)款暨第五項第(一)及第 (二)款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於備查簿備 查。
-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宜委請 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共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 間表,且組織專案小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 召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
-
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 本公司合併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 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百 分之百 已 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 間 之合 併,得免取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 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 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 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 ,
-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 一
-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 方之股東會, ,
-
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 致無法 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 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召開 股東會之日期。
-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 ,
-
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參與合併、分割或 一
-
收購之公司應於同 天召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
- 12 -
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 一 司,亦應於同 天召開董事會。
-
(二)事前保密承諾:所有參與或知悉公司合併、分割、 ,
-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之人,應出具書面保密承諾 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畫之內容對外洩露,亦不 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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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變更原則: 換股比例或收購 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 更之情況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 更條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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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 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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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業務之行 為。
-
3‧發生重大災害、技術重大變革等影響公司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一
-
4‧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方依法買回庫藏股之調整。
-
5‧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 數發生增減變動。
-
,
-
6‧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 並已對外 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應載內容:除載明參與公司之權利義務外,並 應載明下列事項:
-
1‧違約之處理。
-
2‧因合併而消滅或被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 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庫藏股之處理原 則。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 回庫藏股之數量及其處理原則。
-
4‧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減變動之處理方式。
-
、
-
5‧預計計畫執行進度 預計完成日程。
-
‧
-
6 計畫逾期未完成時,依法令應召開股東會之預 定召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五)參與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 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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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股東會已決議 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 , 東會重行決議外 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 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參與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 訂協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二)、(五) 款之規定辦理。
-
(七)本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完整書面紀錄,並保存五 年,備供查核:
-
1‧人員基本資料:包括消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畫或計畫執行之 人,其職稱、姓名、身分證字號(如為外國人 則為護照號碼)。
-
2‧重要事項日期:包括簽訂意向書或備忘錄、委 託財務或法律顧問、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 期。
-
3‧重要書件及議事錄:包括合併、分割、收購或 ,
-
股份受讓計畫 意向書或備忘錄、重要契約及 董事會議事錄等書件。
-
-
(八)本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起算二日内,將 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料,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 資訊系統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
(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 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簽訂協議,並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
第十四條:重大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資 料送審計委員會。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 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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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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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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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申購或買回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 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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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設備,且其 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並達下列規定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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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交易金 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2‧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交易 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
-
(五)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合 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易金額 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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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前五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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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買賣公債。
-
、
-
2‧買賣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買回國 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貨幣市場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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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述各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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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筆交易金額。
-
一 一
-
2‧ 年內累積與同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
一
-
3‧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畫不動產之金額。
-
‧一
-
4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八)前款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入。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應公告項目或交易金額 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 內辦理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 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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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 司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 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輸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申報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錯誤或缺漏 而應予補正時,應於知悉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全部 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錄 備查簿、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
-
意見書備置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 券主管機關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
、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或解除情 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 程完成。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六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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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 者,由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宜。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 資產為準。
第十七條:罰則
本公司員工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 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工工作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 處罰。
第十八條:實施與修訂
,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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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第十九條:附則
,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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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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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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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業估價者及估價人員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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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業估價者名稱、資本額、組織結構及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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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價人員姓名、年齡、學經歷(附證明)從事估價工作之年數及 期間、承辦估價案件之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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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業估價者、估價人員與委託估價者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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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具「估價報告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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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具估價報告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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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勘估標的之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置、面積等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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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標的物區域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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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估價種類採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者,限定、特定或特殊之 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及 該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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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如為合建契約,應載明雙方合理分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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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增值稅之估算。
-
,
-
八、專業估價者間於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 是否 已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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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附件包括標的物估價明細、所有權登記資料、地籍圖謄本、都市計畫 略圖、標的物位置圖、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標的物現況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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