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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C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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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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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
105.06.08 修訂
- 第一條:凡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作業程序,均須依照本作業程序之規定 辦理。
第二條:貸與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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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資金貸與作業。貸與之對象(以下簡 稱借款人)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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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公司或行號。
-
(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的公司或行號。所稱短期,係指一 年或一營業週期(以較長者為準)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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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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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資金貸與他人之原因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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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他公司或行號間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者,應依 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因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 者,以下列情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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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關係企業公司因業務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 要者。
-
(二)他公司或行號因購料或營運週轉需要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 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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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經本公司董事會同意資金貸與者。
第四條:資金貸與總額及個別對象之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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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總額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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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單一企業之限額依其貸與原因分別訂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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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之公司或行號,個別貸與金額以不超 過最近一年度或當年度截至資金貸與時本公司與其進貨或 銷貨金額孰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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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個別貸與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 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四十 為限。
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有短 期融通資金之必要從事資金貸與時,其金額不受貸與企業淨值百 分之四十之限制,但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
核閱財務報表淨值之百分之一百為限。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資金貸與作業
(一)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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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經本公司財務 部審核後,呈董事長核准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 理。但重大之資金貸與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與子公司間,或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應提董 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並得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 象於董事會決議之ㄧ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 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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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所稱一定額度,除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者外,本公 司或子公司對單一企業之資金貸與之授權額度不得 超過本公司或子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 但屬關係人應收帳款及其他應收帳款超過正常授信 期限一定期間,經認定為資金貸與(以下簡稱視同資 金貸與),而無法於事前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者,得 於最近一次董事會追認。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 於董事會討論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充分考 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 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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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財務部應就資金貸與事項建立備查簿。但屬視同資金 貸與者,由會計部另行建立備查簿。資金貸與經董事 會決議後,應將資金貸與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審查程序應審慎評估之事項, 詳予登載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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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內部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 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即以書面通知審計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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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財務部與會計部應分別就每月所發生及註銷之資金貸 與及視同資金貸與事項編製明細表,俾控制追蹤及辦 理公告申報,並應按季評估及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且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資金貸與資訊及提供簽證會計 師相關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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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因情事變更 致貸與對象不符合本程序規定或餘額超 限時,財務部應訂定改善計畫,並將相關改善計畫送
審計委員會,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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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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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應由申請資金貸與之公司或行 號先行檢附相關財務資料及敘明借款用途,以書面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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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申請 惟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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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受理申請後,應由財務部就資金貸與他人之必 要性及合理性、貸與對象是否與本公司間有直(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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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之業務往來關係、所營事業之財務狀況 償債能力 與信用、獲利能力及借款用途予以調查及評估,並考 量本公司資金貸與總額對本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 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程度後,擬具相關書面報告提報 董事會以資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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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公司辦理資金貸與或短期融資事項時,應取得同額 之擔保票據,必要時應辦理動產或不動產之抵押設 定,並按季評估擔保品價值是否與資金貸與餘額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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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必要時應增提擔保品 惟視同資金貸與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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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債權擔保,債務人如提供相當資力及信用之個人或企 業保證,以代替提供擔保品者,董事會得參酌財務部之審 查報告辦理;以公司為保證者,應注意其章程是否有訂定 得為保證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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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資金融通期限與計息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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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資金貸與期限最長以一年為限,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 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國外公司間從事資金貸與時,融通期間不 得超過五年;所有本公司之資金貸與到期皆須先償還本金並呈報 董事會核准後才得以續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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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貸與資金之計息 參考金融機構短期借款之平均利率;如遇特殊 情形,得經董事會同意後,依實際狀況需要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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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已貸與金額之後續控管措施、逾期債權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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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筆貸款撥放後,財務部應經常注意借款人及其保證人之財務、 業務以及相關信用狀況等之變化,及擔保品價值之變動情形,並 作成書面紀錄,遇有重大變化時,應立刻呈報總經理、總財務長 及相關權責單位儘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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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於貸款到期或到期前提前償還借款時,應連同本金加計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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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併清償後,方可將保證票據歸還借款人或辦理抵押權塗銷等 作業。
借款人若屆期未能償還而須延期者,須事前提出請求,報經董事 會核准後為之,違者本公司得就其所提供之擔保品或保證人,依 法逕行處分及求償。
第八條:公告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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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月十日前,財務部(會計部)應將上月份本公司及子公 司資金貸與餘額送交會計部,併同營業額於規定期限內按 月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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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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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按月公告申報資金貸與餘額外,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 與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時,財務部(會計部)應即檢附相 關資料通知會計部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 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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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公司及子公司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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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者。
-
一
-
3、本公司或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他人金額達新台幣 千 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 以上者。
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 項第二款各目應公告申報之事,應由本公司為之。 本作業程序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 日期孰前者。
第九條:對子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之控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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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為他人提供資金貸與時,應命其依相關規 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依各自訂定之「內控 制度」及「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並應於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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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五日前將上月份辦理資金貸與之餘額、對象、期限等 以書面彙總向本公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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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之子公司如非屬公開發行公司,其資金貸與餘額達 第八條第二項應公告申報之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通 知本公司,本公司並依規定於指定網站辦理公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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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畫查核子公司時,應一併了 解子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若發現 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 董事會。
第十條:罰則
本公司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本公司人 事管理辦法與員工工作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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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施,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 錄或書面聲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送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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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討論本作業程序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背書保證作業程序
105.06.08 修正
第一條:目的
凡本公司有關對外背書保證事項,均依本作業程序之規定施行 之。本程序如有未盡事宜,另依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程序所稱之背書保證包括:
一、融資背書保證:
(一)客票貼現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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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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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 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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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稅背書保證:為本公司或他公司有關關稅事項所為之背書 或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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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背書保證:無法歸類列入前二款之背書或保證事項。 本公司提供動產或不動產為他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質權、抵押權 者,亦應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第三條:背書保證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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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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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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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及間接對本公司持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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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全體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 資公司背書保證者。所稱出資,係指本公司直接出資或透過 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公司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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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 司間,得為背書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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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程序所稱子公司,係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 定之。
第四條:背書保證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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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子公司整體對外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之金額均以不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分之六 十為限,並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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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
- 1 -
之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股東權益淨值百 分之十。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 間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因業務往來關係而對單一企業從事背書保證之金額,除受 前項規範外,其背書保證金額不得超過最近一年度與本公司交易 之總額。
本作業程序所稱之淨值,係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之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
第五條:決策及授權層級
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額度,應先呈董事長審核,再提請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據以為之。但重大之背書保證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董事會休會期 間,在總額度內授權董事長得先行決行,事後報經最近期之董事 會追認之。惟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達百分之九十以 上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前,應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始得 辦理。但本公司直接及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百分之百之子公司間 背書保證,不在此限。
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為他人背書保證時,應充分考量各獨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 董事會紀錄。
第六條: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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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背書保證企業申請背書保證額度時,應提供基本資料及財 務資料,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財務部提出申請。財務部應 將相關資料詳加評估,於背書保證存續期間,每年辦理徵信
工作。評估項目包括其必要性及合理性、因業務往來關係從 事背書保證之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對本 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以及是否應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價值評估等。 -
二、本公司財務部應
彙整前項相關資料併同評估結果呈請董事長 審核,再提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或董事長依授權決行後, 辦理背書保證。 -
,
-
三、財務部應
建立背書保證備查簿 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 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依本作業程序 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擔保品內容及其評估價值、解除背 書保證責任之條件與日期以及履行保證責任之金額與日期等,詳予登載備查。 -
四、被背書保證企業債務
消滅時,應將消滅之資料照會本公司財 務部,以便解除本公司保證之責任,並登載於背書保證備查
- 2 -
簿 上。
-
五、會計部應定期評估並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
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簽證會計師相關資料,以 供會計師採行必要查核程序,出具允當之查核報告。 -
第
七條: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
本公司應以向經
濟部申請登記之公司印章為背書保證之專用印鑑 章,該印鑑章應由董事會同意之專責人員保管,變更時亦同;辦 理背書保證時應依公司規定作業程序始得鈐印或簽發票據。本公 司若對國外公司為保證行為時,公司所出具之保證函應由董事會 授權之人簽署。 -
第
八條:辦理背書保證應注意事項
本公司之內部 稽 核人員應 至少 每 季稽 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 執 行 情形 ,並作成書 面 紀錄,如發現重大 違 規 情 事,應 即 以書 面 通 知 各審計委員會。
, 本公司如因 情 事 變更 致 背書保證對象不 符 合本程序規定,或背 書保證金額超限時,則 稽 核單 位 應 督促 財務部對於 該 對象所背書 保證之金額或超限部份應 訂 定 改善 計 畫 ,並將 該改善 計 畫送 審計 。 委員會,以及報告於董事會,並依計 畫 時程 完 成 改善 本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 需 要,而有超過本程序所 訂 額度之必 要 且符 合本程序所 訂 條 件 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 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通過並由 半數 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 可能 產 生 之 損失 具 名聯 保,並修正本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 股東 會不同意時,應 訂 定計 畫 於一定期限內 銷 除超限部分。本公司已 設置獨立董事者,於前項董事會 討論 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 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本公司背書保證對象 若 為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 低 於 實收 資本額二 分之一之子公司,應由財務部每年 取 得被保證對象之年度財務報 表, 進 行必要性及合理性之 風險 評估報告後,一 併送 呈董事長核 准 。子公司股票無 面 額或每股 面 額非屬 新臺幣 十 元 者,計 算 之 實 收 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 積- 發行 溢價 之合計 數 為之。 第九條:應公告申報之時限及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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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應於每
月十日前將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二、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
(一)本公司及子公司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 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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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餘額達本公司最 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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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及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
餘額達新臺幣 千萬元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性質之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 之三十以上者。 -
(四)本公司及子公司
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且達本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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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業程序所稱事
實發生日,係指交易簽約日 付款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 額之日等日期孰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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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之子公司非屬
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 各款應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事項,應由本公司為之。前項 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占淨值比例之計算,以該子公司背書保 證餘額占本公司淨值比例計算之。
第十條: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 控管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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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之子公司
若擬為他人背書保證者,亦應命其訂定背書 保證作業程序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惟淨值係以子公司淨值 為計算基準。 -
二、子公司應於每
月五日以前編製上月份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並呈閱本公司。 -
三、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內部
稽核人員應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 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 應立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稽核單位,本公司稽核單位應將書面資料送交審計委員會。 -
四、本公司
稽核人員依年度稽核計劃至子公司進行查核時,應一 , -
併了解子公司為他人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 若發 現有缺失事項應持續追蹤其改善情形,並作成追蹤報告呈報 董事會。
第十一條: 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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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經理人及主辦人員
違反本作業程序時,依照本公司人 事管理辦法與員工手冊提報考核,依其情節輕重處罰。 -
第十二條:
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董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 實 施,如有董事表 示異 議 且 有紀 錄或書 面聲 明者,本公司應將其 異 議資料 併送 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 討論 ,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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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本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時,於董事會 討論 本作業程序時,應 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反對之明確意見及 反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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