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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C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6

Jun 2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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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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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聚合股份有限公司

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105.06.08 修正

第一條:目的

為保障資產,落實資訊公開,特訂本處理程序。 第二條:法令依據

本處理程序係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及證券主管機關頒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

第三條:資產範圍

  •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 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土地使用權) 及設備。

  • 三、會員證。

  •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 五、衍生性商品。

  • 六、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七、其他重要資產。

第四條:名詞定義

  • 一、衍生性商品:指其價值由資產、利率、匯率、指數或其他利 益等商品所衍生之遠期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契約、槓桿 保證金契約、交換契約,及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 等。所稱之遠期契約,不含保險契約、履約契約、售後服務 契約、長期租賃契約及長期進(銷)貨合約。

  • 二、依法律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之資產: 指依企業併購法或其他法律進行合併、分割或收購而取得或 處分之資產,或依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發行新 股受讓他公司股份(以下簡稱股份受讓)者。

  • 三、關係人、子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認定 之。

  • 四、專業估價者:指不動產估價師或其他依法律得從事不動產、 設備估價業務者。

  • 五、事實發生日:指交易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 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等日 期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 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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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大陸地區投資:指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 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七、所稱「最近期財務報表」係指公司於取得或處分資產前最近 期依法公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表。

  • 八、總資產百分之十之規定,以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 定之最近期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中之總資產金額計算。

  • 九、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 十計算之。

第五條:投資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與有價證券額度

  • 本公司及各子公司個別取得上述資產之額度分別訂定如下:

  • (一)非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其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二 0%,子公司不得高於其淨值的一00%。(子公司以投 資為目的者,不得高於其淨值的一五0%)

  • (二)投資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二00%,其 中非石化製品及銷售之投資不可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00 %。子公司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五0%,其中非石化 製品及銷售之投資不可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00%。(子 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者,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五0%)

  • (三)投資個別有價證券之金額,除持股五0%(含)以上之子公 ,

  • 司,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五0%外 持股五0%以下 之公司,不得高於本公司淨值的一00%。子公司投資個 別有價證券之金額,除持股五0%(含)以上之孫公司,不 ,

  • 得高於其淨值的二00%外 持股五0%以下之公司,不 得高於其淨值的一五0%。(子公司以投資為目的者,不 得高於其淨值的二00%)

  • 第六條:本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 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與交易 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

  • 第七條:經法院拍賣程序取得或處分資產者,得以法院所出具之證明文件 替代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 第八條: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及設備,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應參考公告現值、評定價值、鄰 近不動產實際交易價格等;決定交易條件及交易價 格,作成分析報告提報董事長,其金額在新臺幣五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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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含)以下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准並應於事後最近一 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須提經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二)取得或處分設備,應以詢價、比價、議價或招標方式 擇一為之,其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含)以下者,應依 授權辦法逐級核准;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應呈請董 事長核准,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 後,由使用部門及相關權責單位負責執行。

  • 四、不動產或其設備估價報告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設備,除與政府機構交易、自地 委建、租地委建,或取得、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外,交易 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 (交易金額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 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 ,

  • 算一年 已依本條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得專業估價者 出具之估價報告(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詳如附件一),並 符合下列規定:

  • (一)因特殊原因須以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作為 交易價格之參考依據時,該項交易應先提經董事會決 ,

  • 議通過,未來交易條件變更 亦應比照上開程序辦理。

  • (二)交易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應請二家以上之專業 估價者估價。

  • (三)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除取得資產 之估價結果均高於交易金額,或處分資產之估價結果 ,

  • 均低於交易金額外 應洽請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 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會計研究發展基金 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並對 差異原因及交易價格之允當性表示具體意見:

    • 1‧估價結果與交易金額差距達交易金額之百分之二 十以上。

    • 2‧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結果差距達交易金額 百分之十以上。

  • (四)專業估價者出具報告日期與契約成立日期不得逾三個 月。但如其適用同一期公告現值且未逾六個月者,得 由原專業估價者出具意見書。

第九條: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投資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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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本公司有價證券之購買與出售,悉依本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投 資循環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一)於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應由負責單位在董事會授權額度內依市場行情研判 進行交易。

  • (二)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應於事實發生日前取具 標的公司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 表作為評估交易價格之參考,另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 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 之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 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 ,

  • 溯推算一年 已依本條規定取得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 計入),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之 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若需採用專家報告者,應依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 號規定辦理。但該有價證券具活絡市場之公開報價或 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二款有價證券屬長期投資其每筆金額在新臺幣五億元(含) 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可並於事後最近一次董事會中提會報備; 其每筆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須提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 之。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有價證券投資,應依前項核決權限呈核後,由財務部 負責執行。

第十條:關係人交易之處理程序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資產,除依第八條、第九條及第 ,

  • 十一條處理程序辦理外 尚應依以下規定辦理相關決議程序 及評估交易條件合理性等事項;交易金額達公司總資產百分 之十以上者,並應依本處理程序規定取得專業估價者出具之 。

  • 估價報告或會計師意見 另外在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 , ,

  • 時 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 並應考慮實質關係。

  • 二、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取得或處分 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 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之計 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內係 ,

  • 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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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理程序規定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部分免 再計入),除買賣公債、附買回、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 , 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外 應將下列資料,經審計委員會全體 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簽訂交易 契約及支付款項:

  • (一)取得或處分資產之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 (二)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 (三) 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條第三項規定評估預定交 易條件合理性之相關資料。

  • (四)關係人原取得日期及價格、交易對象及其與公司和關 係人之關係等事項。

  • (五)預計訂約月份開始之未來 年各月份現金收支預測 表,並評估交易之必要性及資金運用之合理性。

  • (六)依前項規定取得之專業估價者出具之估價報告,或會 計師意見。

  • (七)本次交易之限制條件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 三、交易成本之合理性評估

  • (一)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應按下列方法評估交易 成本之合理性:

    • 1‧按關係人交易價格加計必要資金利息及買方依法 應負擔之成本。所稱必要資金利息成本,以公司 購入資產年度所借款項之加權平均利率為準設 算之,惟其不得高於財政部公布之非金融業最高 借款利率。

    • 2‧關係人如曾以該標的物向金融機構設定抵押借款 者,金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貸放評估總值,惟金 融機構對該標的物之實際貸放累計值應達貸放 評 估總值之七成以上及 貸放 期 間已逾 一 年 以 上。但金融機構與交易之一方互為關係人者,不 適用之。

  • (二)合併購買同一標的之土地及房屋者,得就土地及房屋 一

  • 分別按前款所列任 方法評估交易成本。

  • (三)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項第(一)款及第 (二)款規定評估不動產成本,應洽請會計師複核及 表示具體意見。

  • (四)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依本項第(一)、(二) ,

  • 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時 應依本項第 (五)款規定辦理。但如因下列情形,並提出客觀證 據及取具不動產專業估價者與會計師之具體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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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者,不在此限:

  • 1‧關係人係取得素地或租地再行興建者,得舉證符 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1)素地依前條規定之方法評估,房屋則按關 係人之營建成本加計合理營建利潤,其合 計數逾實際交易價格者。所稱合理營建利 潤,應以最近三年度關係人營建部門之平 均營業毛利率或財政部公布之最近期建 設業毛利率孰低者為準。

    • (2)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或鄰近地區一年 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其面積相 近,且交易條件經按不動產買賣慣例應有 之合理樓層或地區價差評估後條件相當 者。

    • (3)同一標的房地之其他樓層 年內之其他非 關係人租賃案例,經按不動產租賃慣例應 有之合理樓層價差推估其交易條件相當 者。

  • 2‧本公司舉證向關係人購入之不動產,其交易條件 與鄰近地區一年內之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相 當且面積相近者。前述所稱鄰近地區成交案例, 以同一或相鄰街廓且距離交易標的物方圓未逾 五百公尺或其公告現值相近者為原則;所稱面積 相近,則以其他非關係人成交案例之面積不低於 交易標的物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所稱一年內 係以本次取得不動產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 追溯推算一年。

  • (五)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如經按本項第(一)、 (二)款規定評估結果均較交易價格為低者,應辦理 下列事項。

  • 1‧本公司應就不動產交易價格與評估成本間之差 額,依證交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不得予以分派或轉增資配股。

  • 2‧審計委員會應依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規定辦理。

  • 3‧應將本款第1目及第2目處理情形提報股東會, 並將交易詳細內容揭露於年報及公開說明書。

  • 本公司經前述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者,應俟高價購 入之資產已認列跌價損失或處分或為適當補償或恢 復原狀,或有其他證據確定無不合理者,並經證券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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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機關同意後,始得動用該特別盈餘公積。

  • (六)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 依本條第二項有關評估及作業程序規定辦理即可,不 適用本項(一)、(二)、(三)款有關交易成本合 理性之評估規定:

    • 1‧關係人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不動產。

    • 2‧關係人訂約取得不動產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 五年。

    • 3‧與關係人簽訂合建契約,或自地委建、租地委建 等委請關係人興建不動產而取得不動產。

  • (七)本公司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若有其他證據顯示交易 有不合營業常規之情事者,亦應依本項第(五)款規 定辦理。

  • 四、本公司與子公司間,取得或處分供營業使用之設備,董事會 得在新臺幣五億元(含)範圍內授權董事長先行決行,事後再 提報最近期之董事會追認;超過新臺幣五億元者,須提經董 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第十一條: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處理程序

  •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準用本公司內部控 制制度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循環程序辦理。
  • 二、交易條件及授權額度之決定程序

    • 比照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設備之處理程序辦理。
  • 三、執行單位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時 應依前項核決權 限呈核後,由使用部門或行政部門負責執行。

  • 四、會員證或無形資產專家評估意見報告

    •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會員證或無形資產之交易金額達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三億元以上者(交易金額之 計算,應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辦理,且所稱一年 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準,往前追溯推算一 年,已依本條規定取得會計師意見部分免再計入),除與政 ,

    • 府機構交易外 應於事實發生日前洽請會計師就交易價格 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會計師並應依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 發布之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號規定辦理。

  • 第十二條:取得或處分衍生性商品之處理程序

  • 一、交易原則與方針

    • (一)交易種類 1‧本公司從事之衍生性商品係指其價值由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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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匯率或其他利益等商品所衍生之交易契 約(專指遠期契約、選擇權、利率或匯率、交 換,暨上述商品組合而成之複合式契約等)。 如需從事其他重大衍生性商品交易,應先經審 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 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2‧從事附買回條件之債券交易得不適用本處理程 序之規定。

(二)經營策略

‧ 1 「非以交易為目的」者:

以規避風險為原則,交易商品應選擇使用規避 本公司業務經營所產生的風險為主。

2‧「以交易為目的」者:

以靈活、機動為原則。

(三)權責劃分

1‧採購部門及業務部門

每月25 日前提供未來三個月外匯部位及相關 文件,供財務部門計算公司整體外匯部位。

2‧財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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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負責整個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策 略擬定。

  • B‧交易人員應每二週定期計算部位 蒐集市場資訊,進行趨 判斷及風 險評估,擬定 作策略,經由核決 權限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依 據。

  • 依據授權權限及 定之策略執行交 易。

  • 金融市場有重大變化、交易人員判 斷已不適用 定之策略時, 時提 出評估報告,重新擬定策略,經由 總財務長核准後,作為從事交易之 依據。

  • 每月進行評價,評價報告呈核 總 財務長。

  • (2)交割人員:執行交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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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審核交易是否依據授權權限與 定之策 略進行。

  • (3)會計 務處理。

  • )依據證券主管機關規定進行申報及公 告。

  • 衍生性商品交易授權層級及額度

  • (1)交易之承作:












授權交易人員 金一00元(含)以下
財務部門主管 金五00元(含)以下
總經理 金一000元(含)以下
董事長 金一000元以上

(2)交易之簽核:

交易簽核層級 每筆交易之授權額度
財務部門主管 金五00元以下
總經理 金一000元以下
董事長 金一000元(含)以上

5 績 效評估

  • (1)以公司 面上匯率、利率成本與從事衍 生性商品交易之間所產生損益由會計 部提供予財務部 總呈報。

  • (2)為 掌握 及表達交易之評價風險,本 公司採月結評價方式評估損益。

  • (3)財務部應提供外匯部位評價與外匯市場 走勢 及市場分析予總財務長作為管理 參考與指示。

  • 契約總額及損失上限之訂定

  • (1)契約總額

    • A .非以交易為目的之額度

a ‧匯率避險

財務部應 掌握 公司整體部位,以 規避交易風險,交易金額以不超 過已持有及預期未來公司因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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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產生之應收應付款項或資產負 債互抵之淨部位為限。

b ‧除匯率外之其他避險

以不超過公司針對該項風險所 露之部位為原則。

B .以交易為目的之額度

一 任 時 之契約總額以不超過本公 司最近會計年度最後一期財務報表 淨值百分之十為限。

(2)損失上限之訂定

A .非以交易為目的:全部或個別契約損 失上限為全部或個別契約金額之百 分之十五。

B .以交易為目的: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 上限為全部或個別契約金額之百分 之十五。

二、風險管理 措施

(一) 用風險管理

基於市場受各項因素變動,易 成衍生性商品之 作風險, 在市場風險管理,依下列原則進行: 1‧交易對象: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為主。

  • 2‧交易商品:以國內外著名金融機構提供之商品 為限。

3‧交易金額:同一交易對象之未 銷交易金額, 以不超過授權總額百分之三十為 限,但董事長核准者則不在此限。

(二)市場風險管理

行提供之公開外匯交易市場為主, 不考慮期 貨市場。

(三) 動性風險管理

為確保市場 動性,在選擇衍生性商品時以 動性 較高(即 時可在市場上 平)為主,受託交易的金 融機構必須有 足的資訊及 時可在任 市場進 行交易的 能力

(四)現金 流量 風險管理

為確保公司營運資金週轉 定性,本公司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資金來 以自有資金為限,且其 作 金額應考 未來六個月現金收支預測之資金需 。 (五)作業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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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應確實 `遵` 循公司授權額度、作業 `流` 程及 `納` 入內 部 `稽` 核,以避免作業風險。

  - 2‧從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人員及確認、交割等作 業人員不得互相 `兼` 任。

  - 、

  - 3‧風險之 `衡量 監督` 與控制人員應與前款人員分 ,

  - 屬不同部門 並應向董事會或向不負交易或部 位決策責任之高 `階` 主管人員報告。

  - ‧

  - `4` 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持有之部位 `至少` 每週應評估 一 , 次 惟若為業務需要辦理非以交易為目的之

  - 交易 `至少` 每月應評估二次,其評估報告應呈 `送` 董事會授權之高 `階` 主管人員。
  • (六)商品風險管理

    • 內部交易人員對衍生性商品應具備 整及正確之 ,

    • 專業 知識 並要 求銀 分揭露風險,以避免 用 衍生性商品風險。

  • (七)法律風險管理

    • 與金融機構簽 的文件應經過外匯及法務或法律 顧問 之專門人員 檢視 後, 可正式簽 ,以避免法 律風險。
  • 三、會計處理原則

  • 本公司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均依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之相關規定。

  • 四、內部 核制度

  • (一)內部 核人員應定期 瞭解 衍生性商品交易內部控制 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從事衍生性商品 交易處理程序之 循情形,作成 核報告,如發現 重大 規情事,應以書面通 審計委員會。

  • (二)內部 核人員應於次年二月 前將 核報告併同內 部 核作業年度查核情形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且 至遲 於次年五月 前將異常事項 改善 情形申報證 券主管機關備查。

  • 五、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董事會之 監督 管理原則

  • (一)董事會應指定高 主管人員 時注意衍生性商品交 易風險之 監督 與控制,其管理原則如下:

    • 1‧定期評估目前實 之風險管理 措施 是否適當並 確實依本公司所訂之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處 理程序辦理。

    • 2‧ 監督 交易及損益情形,發現有異常情事時 應 採取必要之因應 措施 ,並立即向董事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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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若已設 置獨 立董事者,董事會應有 立 董事出 並表示意見。

  • (二)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 效是否符合 定 之經營策略及承擔之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之 範圍。

  • (三)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依所訂從事衍生性 商品交易處理程序規定授權相關人員辦理者,事後 應提報最近期董事會。

  • (四)本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應建立備查 簿 ,就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種類、金額、董事會通過日 期及依本條第二項第(五)款暨第五項第(一)及第 (二)款應審 評估之事項,詳予 載於備查 簿 備 查。

第十三條: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處理程序 一、 評估及作業程序

  • (一)本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時 委請 律師、會計師及承銷商等 同研議法定程序預計時 間表,且組 專案 組依照法定程序執行之。並於 開董事會決議前,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 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 ,

  • 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 提報董事會 討論 通過。

  • (二)本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容及相關 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 股東之公開文件,併 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 通 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分割 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 開股東 ,

  • 會決議合併、分割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另外 一

  •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 方之股東會, ,

  • 因出 人數、表決權不足或其他法律限制 無法 開、決議,或議案 股東會否決,本公司應立即 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 處理作業及預計 開 股東會之日期。

  • 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一)董事會日期: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有特殊因素事 ,

  • 先報經證券主管機關同意者外 參與合併、分割或 一

  • 收購之公司應於同 天召 開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 合併、分割或收購相關事項;參與股份受讓之公 一

  • 司,亦應於同 天召 開董事會。

  • (二)事前保 :所有參與或 悉公司合併、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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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之人,應出具書面保 在訊息公開前,不得將計 之內容對外 露,亦不 得自行或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合併、分割、收購或 股份受讓案相關之所有公司之股票及其他具有股 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三)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之變更原則: 換股比例或收購 價格原則上不得任意變更,但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 更之情 者,不在此限。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得變 更條件如下:

  •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 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2‧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 影響 公司財務業務之行 為。

  • 3‧發生重大 災害 、技術重大變 影響 公司股東 權益或證券價格情事。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 方依法買回 庫藏 股之 調 整。

  •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主體或家 數發生增 變動。

  • ‧已於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其他條件 並已對外 公開揭露者。

  • (四)契約應載內容:除載明參與公司之權利義務外,並 應載明下列事項:

  • 1‧ 約之處理。

  • 2‧因合併而 消滅 分割之公司前已發行具有股 權性質有價證券或已買回之 庫藏 股之處理原 則。

  • 3‧參與公司於計算換股比例基準日後,得依法買 回 庫藏 股之數 及其處理原則。

  • ‧參與主體或家數發生增 變動之處理方式。

  • ‧預計計 執行進度 預計 成日程。

  • 逾期未 成時,依法令應 開股東會之預 定 開日期等相關處理程序。

  • (五)參與公司家數異動時:參與公司任 一方於資訊對 外公開後,如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 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 減少 ,且股東會已決議 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 開股 ,

  • 東會重行決議外 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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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已進行 成之程序或法律行為,應由所有參 與公司重行為之。

  • (六)參與公司有非屬公開發行公司者,本公司應與其簽 訂 議,並依本條第二項(一)、(二)、(五) 款之規定辦理。

  • (七)本公司應將下列資料作成 整書面 紀錄 ,並保存五 年,備供查核:

  • 1‧人員基本資料: 包括消 息公開前所有參與合 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計 或計 執行之 人,其 稱、 名、 分證 號(如為外國人 則為 照號 )。

  • 2‧重要事項日期: 包括 簽訂意向書或備 忘錄 、委 託財務或法律 顧問 、簽訂契約及董事會等日 期。

  • 3‧重要書件及議事 包括 合併、分割、收購或 ,

  • 股份受讓計 意向書或備 忘錄 、重要契約及 董事會議事 等書件。

  • (八)本公司應於董事會決議通過之即日 算二日 ,將 前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資料,依規定格式以 網路 資訊 系統 申報證券主管機關備查。

  • (九)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有非屬上 市或股票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者,本公司 應與其簽訂 議,並依前二款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重大之取得或處分資產交易,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並提交董事會通過後始得為之。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依本處理程序規定應經董事會通過者,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錄 或書面 明,公司應將董事異議資 料 審計委員會。另本公司已設 置獨 立董事時,於董事會 討論 時,應 分考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對之明確 意見及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第十五條:資訊公開揭露程序

一、 應公告申報項目及公告申報標準

(一)向關係人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或與關係人為取得或 處分不動產外之其他資產且交易金額達本公司實 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總資產百分之十或新臺幣三 、 億元以上。但買賣公債、或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 券、申購或贖回國內貨幣市場基金,不在此限。 (二)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三)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達本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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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 (四)除前三款以外之資產交易或從事大陸地區投資,其 交易金額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或新臺幣 三億元以上。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1‧買賣公債。

    • 2‧買賣附買回 賣回條件之債券、申購或贖回國 內貨幣市場基金。

    • 3‧取得或處分之資產種類屬供營業使用之機 設 備且其交易對象非為關係人,交易金額未達新 臺幣五億元以上。

    • ‧以自地委建、租地委建、合建分屋、合建分成、 合建分售方式取得不動產,公司預計投入之交 易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

  • (五)前述各款交易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 1‧每筆交易金額。

    • 一 一

    • 2‧ 年內累積與同 相對人取得或處分同一性質 標的交易之金額。

    • 3‧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開發計 不動產之金額。

    • ‧一

    • 年內累積取得或處分(取得、處分分別累積) 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

  • (六)前款所稱一年內係以本次交易事實發生之日為基

  • 準,往前追溯推算一年 已依規定公告部分免再計 入。

二、辦理公告及申報之時限

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具有本條應公告項目或交易金額 達本條應公告申報標準者,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算二日 內辦理公告申報。

三、公告申報程序

  • (一)本公司應將相關資訊於證券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 辦理 公告申報。

  • (二)本公司應按月將本公司及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 司 截至 上月 底止 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依規 定格式,於每月十日前 入證券主管機關指定之資 訊申報 網站

  • (三)本公司依規定應公告項目如於公告時有 錯誤缺漏 而應予補正時,應將全部項目重行公告申報。

  • (四)本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將相關契約、議事 備查 簿 、估價報告、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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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書備 於本公司,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至少 保存五年。

  • (五)本公司依本條規定公告申報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 算二日內將相關資訊於證 券主管機關指定 網站 辦理公告申報:

  • 1‧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 終止 除情 事。

  • 2‧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 程 成。

  • 3‧原公告申報內容有變更。

第十六條:本公司之子公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子公司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有關規定訂定並執行「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

  • 二、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達「公開 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所訂公告申報標準 者,由本公司代該子公司辦理公告申報事

  • 三、子公司之公告申報標準中,所稱「達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 之二十或總資產百分之十」係以本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總 資產為準。

第十七條:

  • 本公司員 承辦取得與處分資產 違反 本處理程序規定者,依照 本公司人事管理辦法與員 工工 作規則提報考核,依其情 節輕 重 處

  • 第十八條:實 與修訂

  • 本處理程序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並提董 事會決議及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實 ,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 紀 錄 或書面 明者,本公司應將其異議資料併 審計委員會及提 報股東會 討論 ,修正時亦同。

  • 另本公司已設 置獨 立董事時,於董事會 討論 本作業程序時,應 分考 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同意或 對之明確意見及 。

  • 對之理由列入董事會 紀錄

第十九條:附則

, 本處理程序如有未 悉依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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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估價報告應行記載事項如下:

  • 一、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規定應記載事項。

  • 二、專業估價者及估價人員相關事項。

  • (一)專業估價者名稱、資本額、組 結構及人員組成。

  • (二)估價人員 名、年 (附證明)從事估價 作之年數及 期間、承辦估價案件之件數。

  • (三)專業估價者、估價人員與委託估價者之關係。

  • (四)出具「估價報告所載事項無 虛偽隱匿 」之 明。

  • (五)出具估價報告之日期。

  • 三、 估標的之基本資料 至少包括 標的物名稱及性質、位 、面積等資 料。

  • 四、標的物區 內不動產交易之比較實例。

  • 五、估價種類採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者,限定、特定或特殊之 條件及目前是否符合該條件,暨與正常價格差異之原因與合理性,及 該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是否足以作為買賣價格之參考。

  • 六、如為合建契約,應載明 方合理分配比。

  • 七、土地增值 之估算。

  • 八、專業估價者間於同一期日價格之估計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差異 是否 已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 九、附件 包括 標的物估價明細、所有權 記資料、地 籍圖謄 本、 市計 、標的物位 置圖 、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標的物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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