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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shikang Technology Co. , Ltd — 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2018
Apr 27,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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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muneration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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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的
法律意 见书
致: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 称“《公司法》”)、《中 华 人民共和国 证 券法》(以下 简 称“《 证 券法》”)、中国 证 券 监 督管理委 员 会(以下 简 称“中国 证 监 会”)《上市公司股 权 激励管理 办 法》(以下 简 称“《管理 办 法》”)、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中小企 业 板信息披露 业务备 忘 录 第 4 号:股 权 激励》(以下 简 称“《 备 忘 录 第 4 号》”)等法律、行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其他 规 范性文件(以下 简 称“法律法 规 ”) 和《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 定,北 京市金杜律 师 事 务 所(以下 简 称“金杜”或者“本所”)接受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 简 称“公司”或“奥士康”)的委托,就公司 拟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以下 简 称“本激励 计 划”或“本 计 划”)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 ,出具本法律意 见 书 。
本所及 经办 律 师 依据《 证 券法》《律 师 事 务 所从事 证 券法律 业务 管理 办 法》和 《律 师 事 务 所 证 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 ( 试 行)》等 规 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日以前 已 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 , 严 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 责 和 诚实 信用原 则 , 进 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 ,保 证 本法律意 见 所 认 定的事 实 真 实 、准确、完整, 所 发 表的 结论 性意 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 陈 述或者重大 遗 漏, 并承担相 应 法律 责 任。
本所 仅 就与公司本激励 计 划相关的法律 问题发 表意 见 ,且 仅 根据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为 本法律意 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 行政区、澳 门 特 别 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以下 简 称 “ 中国 ” ) 现 行法律法 规发 表法律意 见 ,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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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发 表法律意 见 。本所不 对 本激励 计 划所涉及的 标 的股票价 值 、考核 标 准等 问题 的合理性以及会 计 、 财务 等非法律 专业 事 项发 表意 见 。在本法律意 见书 中 对 有关 财务 数据或 结论进 行引述 时 ,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 义务 ,但 该 等引述不 应视 为 本所 对这 些数据、 结论 的真 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 证 。
本法律意 见书 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 :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
的原始 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 认 函或 证 明;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 隐瞒 、虚假和重大 遗 漏之 处 ,且文件材料 为 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对 于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 据支持的事 实 ,本所依 赖 有关政府部 门 、公司或其他有关 单 位出具的 说 明或 证 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
本法律意 见书仅 供公司 为实 施本激励 计 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 为实 施本激励 计 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 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 时 ,不得因引用而 导 致法律上的歧 义 或曲解,本 所有 权对 上述相关文件的相 应 内容再次 审阅 并确 认 。
本所按照律 师 行 业 公 认 的 业务标 准、道德 规 范和勤勉尽 责 精神, 现 出具法律 意 见 如下:
一、 公司 实 施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条件
(一) 经 中国 证监 会《关于核准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 行股票 的批复》( 证监许 可〔 2017 〕 1990 号)核准以及深圳 证 券交易所《关于奥士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 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 证 上( 2017 ) 776 号)同意, 奥士康 发 行的人民 币 普通股股票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 板上市,股票 简 称 为 “奥士康”,股票代 码为 “ 002913 ”。
奥士康目前持有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核 发 的《 营业执 照》( 统 一社会信用代 码 : 914309006735991422 ),其住所 为 益阳市 资 阳区 长 春 工 业 园 龙 塘村,法定代表人 为 程涌,注册 资 本 为 14,405.2 万元, 经营 范 围为 “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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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生 产 、 销 售高密度互 连积层 板、多 层挠 性板、 刚挠 印刷 电 路板及封装 载 板 项 目的筹建; 货 物 进 出口(依法 须经 批准的 项 目, 经 相关部 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 活 动 )” 。
根据奥士康提供的《 营业执 照》《公司章程》及奥士康的 说 明并 经 本所律 师 在 国家企 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进 行 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奥士康依法 设 立并有效存 续 。
(二)根据天 职 国 际 会 计师 事 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 称“天 职 国 际 ”) 出具的天 职业 字 [2018]2447 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报 告》、天 职业 字 [2018]2447-3 号《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 审计报 告》、奥士康的 说 明 并 经 本所律 师 在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期 货 市 场 失信 记录查询 平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期 货监 督管理信息 公开目 录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深交所“ 监 管信息公开” (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jgdt/ )以及巨潮 资讯 网站 (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 ) 进 行 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 具之日,奥士康不存在《管理 办 法》第七条 规 定的不得 实 施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下述 情形:
1 . 最近一个会 计 年度 财务 会 计报 告被注册会 计师 出具否定意 见 或者无法 表示意 见 的 审计报 告;
2 . 最近一个会 计 年度 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 出具否定意 见 或无 法表示意 见 的 审计报 告;
3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 未按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 行 利 润 分配的情形;
4 . 法律法 规规 定不得 实 行股 权 激励的;
5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情形。
综 上,本所 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奥士康 为 依法 设 立、有效存 续 并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管理 办 法》第七条 规 定的 实 施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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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激励 计 划的主要内容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 , 审议 通 过 了《奥 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 简 称“《激励 计 划(草案)》”)。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 载 明的事 项 包括 实 施本激励 计 划的目 的、激励 对 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股票种 类 、来源、数量及分 配、本激励 计 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 锁 期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 对 象 获 授和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激励 计 划的 调 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 注 销 、本激励 计 划的会 计处 理及 对 公司 业绩 的 影响、本激励 计 划的 实 施程序、公司及激励 对 象的 权 利 义务 、公司与激励 对 象之 间 相关争 议 或 纠纷 的解决机制、本激励 计 划的 变 更和 终 止等内容。主要具体内容 如下:
(一) 本激励 计 划的 实 施目的
为 了 进 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 秀人才,充分 调动 奥士康管理人 员 的 积 极性,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 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 东 利益的前 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 献 对 等原 则 ,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 办 法》《 备 忘 录 第 4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 和 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 定,制定本激励 计 划。
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 实 施目的,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一) 项 的 规 定。
(二) 本激励 计 划的激励 对 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1 .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的激励 对 象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和《管理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 定, 结 合公司 实际 情况而确定。本激励 计 划的激励 对 象包括公司董事及高 级 管理 人 员 、公司核心技 术 ( 业务 )人 员 等,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 事,也不包含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 东 或 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 .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 象共 计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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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 管理人 员 及核心技 术 ( 业务 )人 员 。激励人 员须 在本激 励 计 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全 职 工作、 领 取薪酬,并 签订劳动 合同。激励 对 象不能同 时 参加其他任何上市公司股 权 激励 计 划,已 经 参与其他任 何上市公司激励 计 划的,不得参与本激励 计 划。激励 对 象不包括按 规 定不能成 为 激励 对 象的独立董事、 监 事及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 东 或 实 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 根据公司第一届 监 事会第九次会 议 决 议 、公司的确 认 函及激励 对 象的 承 诺 函并 经 本所律 师 在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期 货 市 场 失信 记录查询 平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期 货监 督管理信息 公开目 录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中国 证监 会湖南 监 管局“ 证 券期 货监 督管理信息公开目 录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hn/ )、中 国 证监 会广 东监 管局“ 证 券期 货监 督管理信息公开目 录 ”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gd/ )、深交所“ 监 管信息公开” (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jgdt/ )、中国裁判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 执 行人信息 查询 网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等网站 检 索 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 之日,本激励 计 划的激励 对 象不存在《管理 办 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的下列情形:
-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 法 违规 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 或者采取市 场 禁入措施;
-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激励 对 象的确定依据和范 围 ,符合《管 理 办 法》第九条第(二) 项 的 规 定,本激励 计 划的激励 对 象符合《管理 办 法》第 八条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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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激励 计 划的股票种 类 、来源、数量及分配
1 .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 为 公司 向激励 对 象定向 发 行的公司股票,股票种 类为 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符合《管理 办 法》第十二条的 规 定。
2 .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 拟 向激励 对 象授予 418.03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约 占本激励 计 划公告 时 公司股本 总额 的 2.90% ,本激励 计 划任何 一名激励 对 象通 过 全部有效的股 权 激励 计 划 获 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 不超 过 公司股 本 总额 的 1% ,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 权 激励 计 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总 数累 计 未超 过 公司股本 总额 的 10% ,符合《管理 办 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 规 定。
3 .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 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 83.61 万 股,占本激励 计 划公告 时 公司股本 总额 的 0.58% ,占本激励 计 划 拟 授予 权 益 总额 的 20.00% 。 预 留比例未超 过 本激励 计 划 拟 授予 权 益数量的 20% ,符合《管理 办 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 规 定。
4 .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 对 象 间 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授予权益总 量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获授数量(股) |
||
1. |
徐文静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0,000 | 23.922% | 0.694% |
2. |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131 人 |
2,344,200 | 71.673% | 1.627% | |
3. |
预留部分 |
836,050 | 20.000% | 0.580% | |
合计 |
4,180,250 | 100.000% | 2.902% |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 拟 授出的 权 益数量, 拟 授出 权 益涉及的 标 的股票种 类 、来源及占公司股本 总额 的百分比、 拟预 留 权 益的数量、 预 留 权 益 涉及 标 的股票数量及占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 标 的股票 总额 的百分比、董事、高 级 管理 人 员 及其他激励 对 象(各自或者按适当分 类 )的姓名、 职务 、可 获 授的 权 益数量 及占股 权 激励 计 划 拟 授出 权 益 总 量的百分比,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三) 项 、第九条第(四) 项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十五条第一款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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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激励 计 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 锁 期、禁售期
1 . 有效期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起 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注 销 完 毕 之日止,最 长 不超 过 4 年,符合《管理 办 法》第十三条的 规 定。
2 . 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 应 自公司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本激励 计 划之日起 60 日内确定,届 时 由公司召开董事会 审议 激励 对 象的 获 授事宜,公司董事会 选择 合适的交易日 对 符合条件的激励 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 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
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 计 划 经 公司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后,按照相关程 序 进 行授予,授予日由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必 须为 交易日,且不得 为 下列区 间 日:
( 1 )公司定期 报 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 定期 报 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 预约 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 2 )公司 业绩预 告、 业绩 快 报 公告前 10 日内;
( 3 )自可能 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 生 较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 生之日或者 进 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 证监 会及深交所 规 定的其它期 间 。
上述“重大事件” 为 公司根据《深圳 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的 规 定 应 当 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
上述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期 间 不 计 入 60 日期限之内。
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 对 上市公司董事、高 级 管理人 员买卖 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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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的期 间 有限制的,公司不会在相关限制期 间 内向激励 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本所 认为 ,上述内容符合《管理 办 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 定。
3 . 限售期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行 锁 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按比例分 为 不同的限售期,分 别为 12 个月、 24 个月和 36 个月,自授予日起 计 。 在限售期内,激励 对 象根据本 计 划持有的 标 的股票将被 锁 定且不得以任何形式 转 让 、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
在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内,激励 对 象 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 资 本公 积转 增股 本、股票 红 利、股票拆 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 时锁 定,不得在二 级 市 场 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 转让 , 该 等股份的 锁 定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若根据本激励 计 划不能解 锁 , 则 由公司回 购 注 销 。
本所 认为 ,上述内容符合《管理 办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 规 定。
4 . 解 锁 期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按 30% 、 30% 、 40% 的比例分三期解 锁 ,具体安排如下:
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锁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有效期内按 50% 、 50% 的比例解 锁 ,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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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锁安排 |
解锁时间 |
解锁比例 |
第一个解锁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第二个解锁期 |
自预留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50% |
在解 锁 期内,若当期达到解 锁 条件,激励 对 象可 对 相 应 比例的限制性股票申 请 解 锁 。未按期申 请 解 锁 的部分不再解 锁 并由公司回 购 注 销 ;若解 锁 期内任何一 期未达到解 锁 条件, 则 当期可申 请 解 锁 的相 应 比例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 并由公 司回 购 注 销 。
本所 认为 ,上述内容符合《管理 办 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 规 定。 5 . 禁售期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的禁售 规 定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 行,具体 规 定如下:
( 1 ) 激励 对 象 为 公司董事和高 级 管理人 员 的,其在任 职 期 间 每年 转让 的股 份不得超 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 数的 25% ;在离 职 后半年内,不得 转让 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 2 ) 激励 对 象 为 公司董事和高 级 管理人 员 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 入后 6 个月内 卖 出,或者在 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 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 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 3 ) 在本激励 计 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 对 公司董事和高 级 管理人原持有股份 转让 的 有关 规 定 发 生了 变 化, 则这 部分激励 对 象 转让 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应 当在 转让时 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 规 定。
本所 认为 ,上述内容符合《管理 办 法》第十六条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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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 锁 期、禁 售期,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五) 项 以及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 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 规 定。
(五)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为 22.33 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 ,且不得低 于下列价格中的 较 高者:
( 1 ) 本激励 计 划草案公告前 1 交易日公司 标 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 22.3285 元;
( 2 ) 本激励 计 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为 21.1335 元。
2 . 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 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在本激励 计 划 经 公司股 东 大 会 审议 通 过 后,按照相关程序 进 行授予,授予日由授予前召开的董事会确定。 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 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 较 高者:
( 1 ) 董事会决 议 公告前 1 交易日公司 标 的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
( 2 ) 董事会决 议 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 60 个交易日或 120 个交易日的股票 交易均价的 50% 之一。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 《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六) 项 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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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激励对象获授和解锁条件
1 . 限制性股票的 获 授条件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激励 对 象只有在同 时满 足下列条件 时 ,才能 获 授 限制性股票: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 . 最近一个会 计 年度 财务 会 计报 告被注册会 计师 出具否定意 见 或者无 法表示意 见 的 审计报 告;
B . 最近一个会 计 年度 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 出具否定意 见 或 无法表示意 见 的 审计报 告;
C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 未按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 行利 润 分配的情形;
D . 法律法 规规 定不得 实 行股 权 激励的;
E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情形。
( 2 ) 激励 对 象未 发 生以下任一情形:
A . 最近 12 个月内被 证 券交易所 认 定 为 不适当人 选 ;
B .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 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 认 定 为 不适当人 选 ;
C .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 违 法 违规 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 或者采取市 场 禁入措施;
D . 具有《公司法》 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 管理人 员 情形的;
E . 法律法 规规 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 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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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情形。
2 . 限制性股票的解 锁 条件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激励 对 象解除限售已 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除 满 足上 述条件外,必 须 同 时满 足如下条件:
( 1 ) 公司 业绩 考核要求
本 计 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 锁 ,解 锁 考核年度 为 2018 年、 2019 年、 2020 年, 预 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两期解 锁 ,解 锁 考核年度 为 2019 年、 2020 年。公司将 对 激励 对 象分年度 进 行 绩 效考核,以达到 绩 效考核目 标 作 为 激励 对 象 的解 锁 条件。
各年度 绩 效考核目 标 如下表所示:
解锁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
2018年公司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20%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锁期 |
2019年公司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44%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 |
2020年公司净利润较2017年增长率不低于72% |
注:上述各年度 净 利 润 指 标为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 的 净 利 润 。
公司未 满 足上述 业绩 考核目 标 的,所有激励 对 象 对应 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份 额 不得解 锁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 购 注 销 。
( 2 ) 个人 业绩 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 实 施考核管理 办 法》(以下 简 称“《考核管理 办 法》”),若激励 对 象上一年度个人 绩 效 考核 结 果 为 “不合格”, 则 公司按照本激励 计 划的有关 规 定将激励 对 象所 获 限制性 股票当期可解 锁 份 额 注 销 。激励 对 象只有在上一年度 绩 效考核 为 “合格”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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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解 锁 当期激励股份,个人 实际 可解 锁额 度与个人 层 面考核系数相关,具体考 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 办 法》 执 行。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激励 对 象 获 授和解 锁 条件,符合《管理 办 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 项 、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 规 定。
(七)限制性股票授出、解除限售的程序
1 . 授予程序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程序如下:
( 1 ) 本激励 计 划 经 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后,公司 应 当在 60 日内 对 激励 对 象 进 行授予,并完成登 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本激励 计 划 终 止 实 施,董事会 应 当及 时 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得再 次 审议 股 权 激励 计 划,根据《管理 办 法》 规 定上市公司不得授予 权 益的期 间 不 计 算在 60 日内。
( 2 ) 公司在向激励 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董事会 应 当就股 权 激励 计 划 设 定的激励 对 象的 获 授条件是否成就 进 行 审议 并公告。独立董事及 监 事会 应 当同 时 发 表明确意 见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激励 对 象的 获 授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 。
( 3 ) 公司 监 事会 应 当 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 对 象名 单进 行核 实 并 发 表意 见 。公司向激励 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存在差异 时 ,独立董事、 监 事会 (当激励 对 象 发 生 变 化 时 )、律 师 事 务 所、独立 财务顾问 (如有) 应 当同 时发 表明 确意 见 。
( 4 ) 公司与激励 对 象 签 署《限制性股票授予 协议书 》,以 约 定双方的 权 利 义务 关系。
( 5 ) 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 应 当向 证 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 , 经证 券交易所 确 认 后,由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办 理登 记结 算事宜。
( 6 ) 公司董事会 应 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 记 完成后及 时 披露相关 实 施 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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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解除限售的程序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如下:
( 1 ) 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 应 确 认 激励 对 象是否 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 应 当就本 计 划 设 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 进 行 审议 ,独立董事及 监 事会 应 当 同 时发 表明确意 见 。律 师 事 务 所 应 当 对 激励 对 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 一 律意 见 。 对 于 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 象,由公司 统 办 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 于未 满 足条件的激励 对 象,由公司回 购 并注 销 其持有的 该 次解除限售 对应 的限制 性股票。公司 应 当及 时 披露相关 实 施情况的公告。
( 2 ) 激励 对 象可 对 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 行 转让 ,但公司董事和高 级 管理人 员 所持股份的 转让应 当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 和 规 范性文件的 规 定。
( 3 ) 公司解除激励 对 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 应 当向 证 券交易所提出申 请 , 经证 券交易所确 认 后,由 证 券登 记结 算机构 办 理登 记结 算事宜。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授出、解除限售的程序,符 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八) 项 的 规 定。
(八) 激励 计 划的 调 整方法和程序
1 . 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调 整方法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若在本激励 计 划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 象完成限制性 股票授予登 记 前,公司有 资 本公 积 金 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 利、股票拆 细 、 缩 股 或配股等事 项 , 应对 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 进 行相 应 的 调 整。
2 .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 调 整的程序
( 1 )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公司股 东 大会授 权 董事会依本激励 计 划所 列明的原因 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 规 定 调 整授予价格 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 须 及 时 公告并通知激励 对 象。公司将聘 请 律 师 就上述 调 整 是否符合《管理 办 法》《公司章程》和《激励 计 划(草案)》的 规 定向董事会出具 专业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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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因其他原因需要 调 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 应经 董事会做出决 议 后,重新 经 股 东 大会 审议 批准 实 施。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调 整方法 和 调 整程序,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九) 项 和第四十八条的 规 定。
(九) 会 计处 理方法及 对 公司 业绩 的影响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价 值 的 计 算方法及 参数合理性、限制性股票 费 用的 摊销 方法及 实 施本激励 计 划 对 公司 经营业绩 的影 响,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十) 项 的 规 定。
(十) 本激励 计 划的 变 更和 终 止
1 . 本激励 计 划的 变 更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公司在股 东 大会 审议 本激励 计 划之前 拟变 更本激 励 计 划的,需 经 董事会 审议 通 过 。公司在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本激励 计 划之后 变 更 本 计 划的, 应 当由股 东 大会 审议 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 )提前解除限售 的情形;( 2 )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在本激励 计 划的有效期内,若股 权 激励相关法律 法 规发 生修 订 ,在不 违 背本激励 计 划方案的前提下,董事会可以 对 本激励 计 划 进 行管理和 调 整。但如果法律、法 规 或相关 监 管机构要求 该 等修改需得到股 东 大会 或 / 和相关 监 管机构的批准, 则 由股 东 大会 调 整,或者董事会 经 股 东 大会的授 权调 整。
此外,如前所述,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 调 整方法 和 调 整程序,符合《管理 办 法》第四十八条的 规 定。
2 . 本激励 计 划的 终 止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公司出 现 下列情形之一 时 ,本激励 计 划即行 终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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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公司出 现 合并、分立等情形;
( 3 ) 最近一个会 计 年度 财务 会 计报 告被注册会 计师 出具否定意 见 或者无 法表示意 见 的 审计报 告;
( 4 ) 最近一个会 计 年度 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 出具否定意 见 或 无法表示意 见 的 审计报 告;
( 5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 现过 未按法律法 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 行利 润 分配的情形;
( 6 ) 法律法 规规 定不得 实 行股 权 激励的;
( 7 ) 中国 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情形。
若公司出 现 需 终 止 实 施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情形,激励 对 象已 获 授但尚未解 锁 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锁 ,由公司回 购 注 销 ,回 购 价格 为 授予价格。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激励 计 划的 变 更和 终 止,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十一) 项规 定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的 规 定。
(十一) 公司 发 生控制 权变 更、合并、分立以及激励 对 象 发 生 职务变 更、 离 职 、死亡等事 项时 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 执 行
如前所述,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公司 发 生控制 权变 更、合并、分立 时 , 本激励 计 划即行 终 止。
经审阅 《激励 计 划(草案)》,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激励 对 象 发 生 职 务变 更、离 职 、死亡等事 项时 本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 执 行方案,符合《管理 办 法》第 九条第(十二) 项 的 规 定。
(十二) 公司与激励 对 象之 间 相关争 议 或 纠纷 的解决机制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公司与激励 对 象之 间 因 执 行本激励 计 划或双方 签 订 的股 权 激励 协议 所 发 生的相关争 议 或 纠纷 , 应 通 过协 商、沟通、 谈 判等方式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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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如果 协 商失 败 或当事人一方拒 绝协 商,双方可向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 会申 请调 解程序。若自争 议 或 纠纷发 生之日起 60 日内双方未能通 过 上述方式解 决或通 过 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 议 或 纠纷 ,任何一方均有 权 向公司所在地有管 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解决。
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明确了公司与激励 对 象之 间 相关 纠纷 或争端的解决机 制,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十三) 项 的 规 定。
(十三) 公司及激励 对 象的 权 利 义务
经审阅 《激励 计 划(草案)》,本所 认为 ,《激励 计 划(草案)》第七章明确 约 定了公司与激励 对 象之 间 各自的 权 利与 义务 ,符合《管理 办 法》第九条第(十四) 项 的 规 定。
综 上,本所 认为 ,《激励 计 划(草案)》的上述内容符合《管理 办 法》的相关 规 定,不存在 违 反《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管理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 的情形。
三、 本激励 计 划的 拟订 、 审议 、公示等程序
(一) 本激励 计 划已 经 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董事会决 议 、 监 事会决 议 、独立董事意 见 、《激励 计 划(草案)》 及其摘要、《考核管理 办 法》及《股 权 激励 计 划草案自 查 表》,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下列程序:
1 . 2018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 会 拟 定了《激 励 计 划(草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 ,符合《管理 办 法》第三十三条的 规 定。
2 .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 通 过 《关于 审议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 > 及摘要的 议 案》《关于 审议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考核管 理 办 法 > 的 议 案》《关于提 请 股 东 大会授 权 董事会 办 理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 计 划相关事 项 的 议 案》等相关 议 案,因公司董事徐文静 拟 作 为 本激励 计 划的激 励 对 象,故其 对 上述 议 案回避表决,符合《管理 办 法》的三十四条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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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独立董事 发 表独立意 见 , 认为 :“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 展,有利于 对 核心人才形成 长 效激励机 制,不存在 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 尤其是中小股 东 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 计 划所授予的激励 对 象均符合法律法 规 和 规 范性文件所 规 定的成 为 限制性 股票激励 对 象的条件。我 们 一致同意公司 实 施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并 同意将 该议 案提交 2017 年度股 东 大会 审议 。”符合《管理 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 规 定。
4 . 2018 年 4 月 20 日,公司第一届 监 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 通 过 《关于 审 议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 > 及摘要的 议 案》《关于 审议 <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考核管理 办 法 > 的 议 案》及《关于核 查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激励 对 象名 单 的 议 案》,符合《管理 办 法》第三十五条的 规 定。
(二) 本激励 计 划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 办 法》的相关 规 定,奥士康 为实 施本激励 计 划,尚需履行如下程 序:
1 . 在召开股 东 大会前,通 过 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 对 象的姓名和 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监 事会 应 当 对 股 权 激励名 单进 行 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 。奥士康 应 当在股 东 大会 审议 股 权 激励 计 划前 5 日披露 监 事会 对 激励名 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 明。
2 . 公司董事会 发 出召开股 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关于本激励 计 划的法律意
见书 。
3 . 独立董事就本激励 计 划向所有股 东 征集委托投票 权 。
4 . 公司股 东 大会 审议 本激励 计 划,本激励 计 划 须经 出席公司股 东 大会的 股 东 所持表决 权 的 2/3 以上通 过 方可 实 施。
5 . 股 东 大会批准本激励 计 划后,董事会根据股 东 大会的授 权办 理具体的 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除限售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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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 上,本所 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奥士康已依法履行 现阶 段 应 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 办 法》的相关 规 定。本激励 计 划尚需依法履行上 述第(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 实 施。
四、 本激励 计 划激励 对 象的确定
(一) 根据公司提供的激励 对 象名 单 、激励 对 象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 签订 的 劳动 合同、公司社保和住房公 积 金 缴纳 明 细 、激励 对 象的承 诺 函等 资 料,本激 励 计 划的 对 象包括董事及高 级 管理人 员 、公司核心技 术 ( 业务 )人 员 等,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 监 事及 单 独或合 计 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 东 或 实际 控制人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管理 办 法》第八条第一款的 规 定。
(二) 根据公司第一届 监 事会第九次会 议 决 议 、公司的确 认 函及激励 对 象的 承 诺 函并 经 本所律 师 在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期 货 市 场 失信 记录查询 平台” ( http://shixin.csrc.gov.cn/honestypub/ )、中国 证监 会“ 证 券期 货监 督管理信息 公开目 录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中国 证监 会湖南 监 管局“ 证 券期 货监 督管理信息公开目 录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hn/ )、 中国 证监 会广 东监 管局“ 证 券期 货监 督管理信息公开目 录 ”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ofgd/ )、深交所“ 监 管信息公开” (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jgxxgk/jgdt/ )、中国裁判文 书 网 ( http://wenshu.court.gov.cn/ )、全国法院被 执 行人信息 查询 网 ( 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 )等网站 检 索 查询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 之日,本激励 计 划的激励 对 象不存在《管理 办 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不得成 为 激 励 对 象的情形。
(三)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公司将在召开股 东 大会前,通 过 公司网站 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 对 象的姓名和 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司 监 事会 对 激励 对 象名 单进 行 审 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 。公司将在股 东 大会 审 议 股 权 激励 计 划前 5 日披露 监 事会 对 激励名 单审 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 明。
综 上,本所 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本激励 计 划激励 对 象的确定 符合《管理 办 法》等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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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激励 计 划的信息披露
经 本所律 师 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disclosure/ ) 以及巨潮 资讯 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cninfo-new/index ) 查询 , 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在深圳 证 券交易所网站、巨潮 资讯 网上披露了《奥士康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 决 议 公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 监 事会第九次会 议 决 议 公告》《激励 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奥士康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 有关事 项 的独立意 见 》 《考核管理 办 法》等文件。
综 上,本所 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日,奥士康已就本 计 划履行了 现阶 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随着本激励 计 划的 进 展,奥士康 还应 当根据《管理 办 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部 门规 章及 规 范性文件的 规 定,履行持 续 信息披露 义务 。
六、 激励 对 象参与本激励 计 划的 资 金来源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公司出具的确 认 函及激励 对 象出具的承 诺 函,激 励 对 象参与本激励 计 划的 资 金来源均 为 自筹 资 金,不存在公司 为 激励 对 象提供 财 务资 助或 贷 款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 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 规 定。
七、 本激励 计 划不存在明 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 利益和 违 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 规 的情形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本激励 计 划的 实 施目的是“ 为 了 进 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 长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 优 秀人才,充分 调动 奥士康管理人 员 的 积 极 性,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 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 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 贡 献 对 等原 则 ,根据《公司法》《 证 券法》《管理 办 法》《 备 忘 录 第 4 号》等有关法律、 法 规 和 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 定,制定本激励 计 划。”
公司独立董事 发 表独立意 见 , 认为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有利于公 司的持 续发 展,有利于 对 核心人才形成 长 效激励机制,不存在 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 尤其是中小股 东 利益的情形”,同意 实 施本激励 计 划。
公司 监 事会 发 表 监 事会意 见 , 认为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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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 股 权 激励管理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 及 规 范性文件的 规 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 励 计 划的 实 施合法、合 规 ,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 展,不存在 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 利益的情形。《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及 其摘要 经 公司股 东 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 及 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予 以 实 施”。
综 上,本所 认为 ,本激励 计 划不存在明 显损 害奥士康及全体股 东 利益和 违 反 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的情形。
八、 关 联 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 计 划(草案)》、董事会决 议 、独立董事意 见 及公司的确 认 , 拟 作 为 本激励 计 划激励 对 象的董事徐文静在 审议 本激励 计 划相关 议 案 时 回避表决, 除徐文静作 为 本激励 计 划的激励 对 象就本激励 计 划相关事 项 回避表决外,本激励 计 划的其他激励 对 象与公司董事不存在关 联 关系。
本所 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 出具之日, 拟 作 为 激励 对 象的董事已回避表决, 符合《管理 办 法》第三十四条的 规 定。
九、 结论
综 上所述,本所 认为 ,奥士康符合《管理 办 法》 规 定的 实 行股 权 激励的条件; 《激励 计 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 办 法》的有关 规 定;奥士康已依法履行 现阶 段 应 当履行的股 权 激励 计 划的 拟订 、 审议 、公示等相关程序;股 权 激励 对 象 的确定符合《管理 办 法》等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奥士康就本激励 计 划已履行了 现阶 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 义务 ;奥士康未向本次股 权 激励 对 象提供 财务资 助;本激励 计 划不存在明 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 利益和 违 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的情形; 拟 作 为 激励 对 象的董事 贺 文 辉 、徐文静以及与激励 对 象存在关 联 关系的董事程涌、 贺 波已在奥士康董事会 审议 本激励 计 划相关 议 案 时 回避表决。本激励 计 划需 经 奥 士康股 东 大会 审议 通 过 后方可 实 施。
本法律意 见书 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为签 字盖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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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页 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 师 事 务 所《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 划(草案)的法律意 见书 》之 签 字盖章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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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 师 事 务 所 经办 律 师 :
潘渝嘉
王建学
单 位 负责 人:
王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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