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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oshikang Technology Co. , 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8
Jun 28,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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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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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 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激励》、《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奥士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均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 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 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内容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 号:股权 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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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 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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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何 为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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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曾志刚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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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桂兰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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