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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l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7

Jul 6,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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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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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加强信息披露文件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 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 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0日内,公司总经理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财务总监应 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

第四条 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 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审计 计划、审计小组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 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 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公司应当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 计师的见面会,以便独立董事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当履行会 面监督职责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会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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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 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 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 会的意见,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 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 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和/或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 意见,公司应予以向股东披露。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 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向股东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 露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 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 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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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编制和向股东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规程与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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