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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4

Dec 17,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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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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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75

证券简称:安奈儿 公告编号:2024-068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11 号)核准,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42,416,270 股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每股发行价格 7.58 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32,151.53 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1,010.85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31,140.6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C10483 号)。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情 况

2024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延期的议案》, 同意在募投项目“营销网络数字化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 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该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安奈儿 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奈儿品牌”)。

202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奈儿品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公司及安奈儿品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新开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如下:

项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户 用途
深圳市安奈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治支行 338200100100218253 营销网络数字化升级项目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深圳市安奈儿品牌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 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38200100100218253,截止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营销网络数字化升级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11,615.964206 万元。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 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 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 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 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丙方提

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 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勇、徐焕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 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二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 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 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 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 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 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四、报备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