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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l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0

Sep 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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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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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和《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基于完全独立、认真、审慎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 阅读和审核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 审核,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方案、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具有 可行性。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未来公司整体发展方向,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 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涉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 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必要性,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 及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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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 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 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 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 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书锦 林朝南 陈羽 2020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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