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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l Co.,Ltd 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2017

Mar 26,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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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dit Report /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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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安奈儿
保荐代表人姓名:曾劲松 联系电话:0755-23835259
保荐代表人姓名:高若阳 联系电话:0571-87631686

一、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
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
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
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7年12月19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则要求,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进行
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2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
执行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变动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
(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
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
套期保值等)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
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
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
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
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
大变化情况)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履行承诺

3

1.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曹璋和王建青于 2015 年 4 月出具 《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 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是 不适用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4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且减
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2.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2015年4
月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
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上述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本人担
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
不适用

5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 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交易出售公司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 过百分之五十。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 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该承诺不因本人职 务变换或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若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 满后,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 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至少提 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积极配 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本 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届满 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

6

整。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换或离
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3.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2015 年4
月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
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
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
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
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
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
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若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届满后,本公司拟减持公司股票
的,将通过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并
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告知公司并
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
工作。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
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
过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不适用

7

分之二十五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公司如有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将
相应进行调整。”
4.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2016年2月出具《关
于公司首发填补回报措施得以切
实履行的承诺》,承诺“本人不越
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
公司利益;本人将根据未来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
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
合理措施,使上述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如本人未
能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积极采取
措施,使上述承诺能够重新得到履
行并使上述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有效的实施,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网站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上述
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及公众
投资者道歉。”
不适用
5.安奈儿于2015年4月出具《关
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本公司将以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不适用

8

(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并加算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
行时公开发行的新股。上述回购实
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6.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和王建青于2015年4月出具《关
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函》,承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不适用

9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7.安奈儿股东徐文利于2015 年4
月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本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经司
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
上述承诺不因其本人职务变换或
离职而改变或导致无效。”
不适用
8.安奈儿股东安华达于2015 年4
月出具《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
的承诺函》,承诺“《招股说明书》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
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
响的,将督促公司回购其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上述购回实施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适用
9.安奈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
璋、王建青,以及作为实际控制人
不适用

10

亲属的主要股东徐文利(王建青胞 兄的配偶)于 2015 年 2 月承诺: 本人不会通过自己或可控制的其 他企业,进行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业务。如有这类业务,其所产 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将 来出现所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从 事的业务与公司构成竞争的情况, 本人同意通过有效方式将该等业 务纳入公司经营或采取其他恰当 的方式以消除同业竞争的情形;公 司有权随时要求本人出让在该等 企业中的全部股份,本人给予公司 对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并将尽 最大努力促使有关交易的价格是 公平合理的。如违反上述承诺,本 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公司造成 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上述承诺 在本人对公司拥有由资本因素或 非资本因素形成的直接或间接的 控制权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 或撤销。

  1.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社会保 险补缴的承诺函》,承诺“若应相 是 不适用 关主管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因 上市前社会保险的执行情况而需 履行补缴义务、承担任何罚款或损

11

失,实际控制人将承担公司由此产 生的相关赔付责任,并不再向公司 追索相关赔付金额” 11. 安奈儿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于 2015 年 4 月出具《关于租赁瑕 疵物业的承诺函》,承诺“就公司在 上市前承租的瑕疵物业,若公司在 是 不适用 租赁期间内因租赁物业本身的权 属问题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的, 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损失及其 他经营损失。”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 2017 年度,存在以下中国证监会(包括派出 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 机构)和贵所对本保荐机构或者保荐的公司采取 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监管措施的事项: 整改情况 1、2017年1月17日,因我公司台州府中路证 券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等 问题,浙江证监局出具《关于对台州府中路证券 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中国证监会 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6号)要 求营业部在内部控制等事项上进行整改。 收到上述监管函件后,我公司分支机构在重 大事项报告、营业部设备管理、印章管理、员工 证券投资行为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整改,确保营业 部规范经营。 2、2017 年 2 月 8 日,因我公司北京好运

12

街营业部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公司官网和“券 商中国”微信公众号发布“2016 年双 11 活动宣 传推介材料”,宣传推介材料部分表述片面强调 收益,违反了相关外部监管规定,深圳证监局 出具了《深圳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措施的决 定》(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2017】2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已向 深圳证监局提交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具 体方案,已按方案落实合规检查。

3 2017 年 9 月 21 日,我公司北京安外大 街证券营业部因存在内控制度不完善问题收到 北京证监局《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安外大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7】118 号)。

中信证券已完成相关事项的整改,并于 2017 年 10 月底并向北京证监局报送了整改报 告。

4 2017 年 9 月 28 日,深圳证监局因现场 检查发现的问题对我公司保荐的深圳市优博讯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对深圳市优博 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 定》(【2017】58 号),对该公司董事长兼总 经理 GUO SONG、财务总监高明玉分别出具了 《警示函》。

优博讯已制订了相关事项的整改措施,并 于 2017 年 11 月报送并披露了《整改报告》。 5、2017 年 11 月 13 日,我公司保荐的国

13

元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对国
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南路营业部采取
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7〕28号)。指
出营业部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逾期未更换和未
及时报备经营范围变更事项。
国元证券高度重视,责成并指导营业部对
证照管理、内控建设、日常管理等进行风险排
查和梳理,逐项整改落实,并按要求向中国证
监会福建监管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1、2017年5月24日,我司公告收到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7]57 号)。
公司在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从事证券交易
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的情况下,为其提供融资
融券服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据相
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责令公司改正,给
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55,849.78元,
并处人民币308,279,248.90元罚款。具体处罚事项
将以我司最终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此事件发生以来的近两年间,在监管机构的
指导下,公司持续完善相关内控机制,今后公司
将进一步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依法合规地开展各
项业务。

1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安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曾劲松

高若阳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26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