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AI assistant

Sign in to chat with this filing

The assistant answers questions, extracts KPIs, and summarises risk factors directly from the filing text.

Anji Microelectronics Technology (Shanghai) Co., 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Oct 28, 2021

58076_rns_2021-10-28_e65ad9c0-f015-4cea-8a04-d8aca89a7643.PDF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Open in viewer

Opens in your device viewer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 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安集 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履行注 册程序,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 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 排持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安排。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1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 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提高股东回报、增加公司资产收益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 续督导职责。

第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 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 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 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

2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三)公司1 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 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 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公 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 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实 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变更等原 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 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 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 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

3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使用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 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4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 置换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安全 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 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 个月;

  •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5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 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12 个月 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场化运作 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 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 务资助的承诺;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 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 会审议通过,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 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 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监事 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 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款规定履 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发现投资标的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 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如根据 不同风险建立应急预案,防范风险,确保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 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 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布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募集 资金使用用途。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情况、原因、 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董事会应当 科学、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7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8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 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公司披露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应按照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 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核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9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 用);

  •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 论性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况有权予以制止。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 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10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使用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安集微电子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