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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ji Foodstuff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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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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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81 号南洋大厦 2117 室 邮编: 570105 电话: (86-898) 6851-2544 传真: (86-898)6851-3514

北京君合(海口)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合(海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记食品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 布施行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北京总部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电话: (86-755) 2587-0765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587-0780 杭州分所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电话: (86-28) 6739-8000 青岛分所电话: (86-532) 6869-5000 大连分所电话: (86-411) 8250-7578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传真: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 (86-898) 6851-2544 天津分所电话: (86-22) 5990-1301 香港分所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电话: (1-212) 703-8702 传真 : (86-898) 6851-3514 传真: (86-22) 5990-13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212) 703-8720 硅谷分所电话: (1-888) 886-8168 传真: (1-888) 808-2168 www.junhe.com

www.jun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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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公告的《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贵 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发出了公告。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20日以公告方 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 审议事项、投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14:30在泉州 市清濛科技工业区4-9(B)贵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林 肖芳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9:15-15:00。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 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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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1)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944,118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1531%。

(1)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7,882,43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1269%。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电子邮件传来的载明贵 公司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2021 年5 月13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 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2) 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1,684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2、召集人资格

根据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召 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项 表决;其中,股东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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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了回避表决。上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 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进行清点。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表决结果。

4、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关于审议董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5 关于审议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00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7.01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长林肖芳先生薪酬的议案
7.02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林润泽先生薪酬的议案
7.03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林蓉阳女士薪酬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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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议案名称
7.04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周倩女士薪酬的议案
7.05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郭毓俊先生薪酬的议案
7.06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宋西顺先生薪酬的议案
7.07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董事周芬女士薪酬的议案
7.08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监事会主席柯金土先生薪酬的议案
7.09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监事吕婷婷女士薪酬的议案
7.10 关于审议2021年公司监事许文瑛女士薪酬的议案
8 关于审议续聘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关于审议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10 关于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本所同 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本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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