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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Tatfook Technology Co.,Ltd — AGM Information 2021
May 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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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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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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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深圳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email protected]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124
号
致: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〇年年度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 意见。
信达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含当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信达对该事实 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1、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 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2、贵公司所提供给信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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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且无隐瞒、 遗漏和误导之处。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1年4月26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息 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20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
2021年5月20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 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蚝乡路沙井工业公司第三工业区A2三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 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 - - 午9:15-9:25,9:30 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至2021年5月20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股 份425,197,6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805%。
由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中包括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因 此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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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资者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共1名,代表贵公司股份741,800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5%。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 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1,117,900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7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1,117,9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6,315,58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274%,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 共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59,7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44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 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 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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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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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表决意见 | 表决意见 | ||||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 序号 | 提案名称 | 股数(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股 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股 数 (股) |
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 |
| 1.00 | 关于2020 年年度报 告及摘要 的议案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 2.00 | 关于2020 年度董事 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 3.00 | 关于2020 年度监事 会工作报 告的议案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 4.00 | 关于2020 年度财务 决算报告 的议案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 5.00 | 关于2020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 的议案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 6.00 | 关于2020 年度募集 资金存放 与使用情 况的专项 报告的议 案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 7.00 | 关于2020 年度计提 资产减值 准备的议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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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 |||||||
|---|---|---|---|---|---|---|---|
| 8.00 | 关于向银 行申请授 信额度并 给予相应 授权的议 案 |
426,168,386 | 99.9655% | 147,200 | 0.0345% | 0 | 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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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见证律师:
张 炯 王翠萍
梁晓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