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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Korrun Co.,Lt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Apr 2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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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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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577 证券简称:开润股份 公告编号: 2021-056 债券代码: 123039 债券简称:开润转债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 资机构合作投资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宁波浦润”)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 3,000 万元,参与投资设立嘉兴瑞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名 称以工商登记结果为准,以下简称“嘉兴瑞辕”、“有限合伙”)。

本次对外投资属于董事会审批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本次对外投资不构 成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信息

(一)普通合伙人:上海瑞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瑞胜”、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7945499509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 3、 法定代表人:郭猛

4、 注册资本:人民币 222.22 万元

5、 成立日期:2006 年 12 月 13 日

  • 6、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441 室

7、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上两项不得从事银行、证券、保险

业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信息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以上 咨询除经纪),会务会展服务,动画、漫画的设计,文体用品和工艺礼品的销售。

8、 上海瑞胜与本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 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上海瑞胜已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 基金管理人,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登记编码:P1026298)。

(二)有限合伙人:深圳逸力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逸力”)

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6HJF32

2、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 法定代表人:熊逸放

4、 注册资本:100 万元

5、 成立日期:2020 年 05 月 14 日

6、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麻雀岭工业区 M-10 栋 2 号厂房

  • 2、3 号楼 606

7、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从事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 提供创业管理服务;投资高新科技产业、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 资咨询;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服务;物业管理;物业租赁;产业园运营管理;企 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软件的开发与销售;信息系 统设计、集成、运行维护;专利代理服务;商标代理服务;版权代理服务;无形 资产评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经营电子商务;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8、 深圳逸力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 关系或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 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三、拟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 名称:嘉兴瑞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

2、 主要经营场所:嘉兴市南湖区;

  • 3、 经营范围:创业投资;

4、 期限:除根据合同约定有限合伙被提前终止外,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应 自基金全体合伙人完成首次出资之日起开始,并至该日后六年届满之日结束,其 中投资期为四年,有限合伙在投资期内进行项目投资;投资期终止后除投资决策 委员会已批准的项目以及对已投资项目的追加投资之外,不进行新的项目投资。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可将有限合伙的存续期限延期壹年,如延 期壹年期限届满,普通合伙人可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将有限企业的存续期限再延 期壹年;

  • 5、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瑞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 认缴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人民币

序号 合伙人
性质
合伙人名称 出资
方式
认缴出资
出资
比例
1 普通合
伙人
上海瑞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现金 2,010 30.88%
2 有限合
伙人
宁波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金 3,000 46.08%
3 深圳逸力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现金 1,500 23.04%
合计 6,510 100.00%

(上述名称、经营范围等信息最终以工商登记结果为准)

四、本次对外投资协议主要内容

  • 1、协议签署方

上海瑞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浦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逸 力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2、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合伙人本人签字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对各 签署方具有法律约束效力。

  • 3、签署日期:2021 年 4 月 28 日

  • 4、管理机制

(1)合伙企业采取由普通合伙人管理合伙企业事务的管理方式,由普通合 伙人管理合伙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 的服务。

(2)有限合伙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 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排它性地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 人,由其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 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归属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由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代表行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有限合伙及全体合伙人利益,履行本合伙协议 项下之执行事务合伙人职责、承担本合伙协议项下之执行事务合伙人义务。不执 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3)执行事务合伙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位成员组成,由普通合伙人 任命。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有限合伙的投资事项和投资退出作出决策,执行事务合 伙人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5、基金管理费

对有限合伙提供投资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全体合伙人同意,在投资期内, 有限合伙每一年向管理人支付按照每一位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的 2%计算而 得的年度管理费总额;投资期届满后直至存续期结束,有限合伙每一年向管理人 支付按照届时有限合伙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的 2%而得的年度管理费 总额。管理费按每年预付,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由合伙企业向管理人支付当年的 管理费。首次管理费按照合伙企业设立之日到当年年底的实际天数除以 365 天的 比例折算。

6、出资期限

有限合伙成立后,各合伙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人于其认为 适当时间宣布首次交割,普通合伙人在首次缴付出资通知中列明合伙人缴付出资 日期或者普通合伙人另行确定的合理日期为首次交割日。

除根据本协议缴纳首期出资款外,各合伙人应根据普通合伙人依项目的实际 资金需求而确定的出资要求其缴付除各自认缴的首期出资之外的剩余认缴出资 额的缴付出资通知(“缴款通知”),不迟于各合伙人收到普通合伙人发出该等缴 款通知之日后的七个工作日(“到账日”),按照缴款通知要求将应付出资额足额 缴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有限合伙账户。

有限合伙人一致同意,在有限合伙成立后的一个月内或者普通合伙人发出的 缴款通知中要求的日期前(以在先的时间为准)缴纳不少于其各自认缴出资的 40%的出资或由普通合伙人依据基金项目已投资额和拟投资额确定的金额作为

首期出资,且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7、合伙企业的资金分配

就有限合伙取得的可分配现金(“可分配现金”),有限合伙应于收到可分配 现金 10 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合伙人分配。任何该等分配应按照以下金额及优先顺 序分配:

(1)首先,100%地分配给全体合伙人,直至其从全体合伙人获得的收益分 配相当于其向有限合伙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2)在返还各合伙人在第(1)项下的相关实缴出资额之后,100%向各有 限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优先回报”),直至各该有限合伙人就前述第 (1)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实现 6%的内部收益率(以单利计)(按照从每次出资通 知之到账日期起算到分配时点为止);

(3)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该项分配称为“普通合伙人补提”),直 至普通合伙人在合同约定下获得的分配金额达到前述第(2)项金额乘以 20%后 除以 80%。

(4)以上分配之后的余额的 80%归于有限合伙人,20%归于普通合伙人(第 (3)项和第(4)项所述向普通合伙人进行的分配合称“业绩分成”)。

8、合伙企业发生亏损时的债务承担

有限合伙在总认缴出资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 分担,超出有限合伙总认缴出资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9、合伙人的权利及义务

(1)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投资项目管理和行政事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项目的调查、分析、进行投资谈判、提供投资架构安排的建议、投资项目的管 理、提供投资项目退出方案的建议等。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按照本协议的规定选定普通合伙人为有 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事务的 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 1)执行有限合伙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 2)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的资产;

  • 3)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

  • 一切行动;

  • 4)开立、维持和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撤销有限合伙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

  • 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

  • 6)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

  • 7)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

  • 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 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其财 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 8)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 9)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各项必要的政府手续;

  • 10)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1)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

  • 12)对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初步分析结果、调查报告及相关文件,

  • 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最终评审决策;

  • 13)确定与项目企业进行商务谈判策略;

  • 14)决策并实施项目投资方案及项目退出变现方案;

  • 15)委派合适人选代表有限合伙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出席股

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

  • 16)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管理的其它事务。 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普通合伙人还可对下列事项拥有单方决定权:

  • 1)转让或者处分有限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 2)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有限合伙的经营管理人员;

  • 3)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接受既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额;

  • 4)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

  • 5)在有限合伙的资金中预留一定的金额作为有限合伙的备用金。

  • 6)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 (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任何有限合伙人

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 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形成约束的行为, 但本协议及法律法规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10、投资范围、退出方式及投资方式

(1)投资方向及范围:基金的主要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为:大消费行业股 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未上市企业股权、可转债、债转股、股权类基 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2)退出方式:普通合伙人将跟踪投资项目经营管理发展状况,根据投资 协议有关退出条款规定,并综合当前外部环境和投资项目的战略规划,寻找最佳 退出时机;普通合伙人将寻求最佳退出时机和退出方案;普通合伙人将初步拟定 退出方案,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3)投资方式:有限合伙应主要通过购买中国境内外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 投资。在不影响有限合伙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使用有限合伙 的资金购买银行高流动性保本理财产品。循环投资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1、财务会计核算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 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执行事务合 伙人有权任命一名财务总监负责有限合伙的财务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财务预 算、审核有限合伙的费用支出、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相关事务。

有限合伙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设立之日起 到当年之 12 月 31 日。

五、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

1、本次投资的影响

通过利用专业投资机构在股权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 提下,开展投资业务,有助于公司获取投资回报,提升整体盈利水平,符合公司 发展需求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投资短 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2、本次投资存在的风险

本次投资在具体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

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收益不达预期的风险。为此,公司将加强与合作方 的沟通,密切关注投资后续运作情况,督促基金管理人防范各方面的投资风险, 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

六、其他事项

1、本公司承诺,在参与投资或设立投资基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不含 节余募集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2、本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不涉及经营具体业务,主要以股权投资为主,投 资目标与公司主营业务不同,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

3、上市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宁波浦润对基金拟投资标的没有一票否决权。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均未直接参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公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在嘉兴瑞辕任职的情形。

5、公司本次投资事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实施 过程中,及时披露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安徽开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