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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Heli Co., Ltd. —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25,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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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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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ANHUI WANGLIANGQ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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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4)良证字第 09 号
致: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0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有关法律”)、《安徽 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安徽王良其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 请的常年法律顾问,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 现场核验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4 年 4 月 25 日如期举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所载明的事项一 致,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人共 12 人,代 表股份 216,583,477 股,占公司总股本 514,014,446 股的 42.14 %。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是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和记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并按有关法律和公司
办公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69 号CBD 中央广场写字楼18 层 邮编:230061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电话:(0551) 6522 5555 13905511562 传真:(0551) 6522 6021 本所网站www.wangliangq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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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无新议案提出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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