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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Heli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2

Jul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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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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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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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合肥

二〇一二年八月

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 间:2012 年8 月18 日上午9:30

方 式:现场会议

  • 地 点:合肥市卧云路163 号公司行政楼一楼报告厅

主持人:张德进董事长

序号 议 程 报告人
一、 宣布会议开始 张德进
二、 审议会议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张德进
三、 股东提问及董事会答疑 董事会
四、 现场投票表决(推选监事、股东监票人)
五、 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张德进
六、 宣读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师
七、 宣布会议结束 张德进

1

会议材料: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证监发„2012‟37)、安徽证监局《转发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证监函字„2012‟140 号)等要求,结合前期已实施完成了公司2011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10 股转增2 股)方案,公司需要重新修订《公司章程》中部 分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1、原《公司章程》中: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28,345,372 元。”

现修订为: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4,014,446 元。”

2、原《公司章程》中: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公司的 股份总数为:428,345,372 股,股本结构为:全部为人民币普通A 股, 全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现修订为: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514,014,446 股,股本结构为:全部为人民币普通A 股,全部为无限 售条件流通股。”

3、原《公司章程》中: “第七十七条增加第(六)款: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第七十七条原第(六)款顺延至第(七)款。

4、原《公司章程》中: “第一百一十三条增加第(八)款: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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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原第(八)款顺延至第(九)款。

5、原《公司章程》中: “第一百二十二条增加第(三)款、第(四) 款,即:

(三)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

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运用公司资产开 展上述活动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成交总额在连续12 个月内经累计计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需经股东大会批准。

(四)关联交易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低于1000 万元,由经理办公会审议 决定。

2、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上(含1000 万元) 不满3000 万元的,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低于5% 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含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5%(含5%)以上的关联交 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

6、原《公司章程》中: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表决方式。”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三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

7、原《公司章程》中: “第一百三十九条增加第(十)款: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一百三十九条原第(十)款顺延至第(十一)款。

3

8、原《公司章程》中: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 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 股利;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 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三)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现修订为: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应当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股东热线电 话、网络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 况、资金需求提出。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三)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根据生产经 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 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在独立董事发表独 立意见的基础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四)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

4

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 利润分配。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和公司当年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 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需要 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

2、在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和公司当年盈利、但当年存在或未来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前提下,扣除上述预计支 出以及满足公司持续经营的费用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仍有盈余, 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六)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 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的考虑,当公司股票估 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 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以上议案请审议。

2012 年8 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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