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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LI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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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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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商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商务部商资 部商资批【2006】1155 号《商务部关 批【2006】1155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安 于同意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变 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 2 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安徽 批准,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 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 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安徽省市场 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一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统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码为91340000610307077M。 91340000610307077M。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3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连带责任。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4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5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6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7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 征集股 东权利。公司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 股东 征集投票权 设定 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 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8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 年,任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 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比例在30%以内。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 为: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 9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在30%以内。

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单笔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5%以内,委托 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内。

董事会订立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及关联交易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 按照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一

2/3 以上同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5%以上、30%以下的固定资产( 包 括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 投资 、技术引进投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5%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董事会 授权公司总经理批准。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或绝对金额5000 万元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或绝对金额500 万元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或绝对金额5000 万元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500 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 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 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下列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述规定。

(四)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董事会 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 金额超过30 万元,但不超过3000 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超过前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
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
前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长决定。
(五)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批准。
10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报告;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以下交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以下关联
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
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1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
12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13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14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