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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LI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ug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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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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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的有关规定,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 体修订如下:
| 序号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1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商务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商务部商资 部商资批【2006】1155 号《商务部关 批【2006】1155 号《商务部关于同意安 于同意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变 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变更为外商投 2 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 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安徽 批准,由安徽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 安利合成革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外商 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在 安徽省市场 司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一 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 统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码为91340000610307077M。 91340000610307077M。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 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 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其他具有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 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购 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入包销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3 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 连带责任。 |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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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 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 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 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 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 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 成员的三分之一。 |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 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 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 5 |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 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五)连续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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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 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 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 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 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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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 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 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 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知中规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通 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 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 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 原因。 |
| 7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 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 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 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上述规定征集 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 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 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公开 征集股 东权利。公司 及股东大会召集人 不得对 股东 征集投票权 设定 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 选举或更换,任期3 年。董事任期届 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 8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3 年,任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 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外投资的权限为:公司 投资的资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净资产的比例在30%以内。
董事会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 为:一年内收购、出售的资产总额占 9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在30%以内。
董事会委托理财的权限为:单笔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净资产的比例在5%以内,委托 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比例在10%以内。
董事会订立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及关联交易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对 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 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 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 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 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 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如下,但 按照交易所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但一
2/3 以上同意。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5%以上、30%以下的固定资产( 包 括改建、扩建、环保等厂房、设备) 投资 、技术引进投资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批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 产5%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董事会 授权公司总经理批准。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应 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或绝对金额5000 万元以内;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 或绝对金额500 万元以内;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或绝对金额5000 万元以内;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 绝对金额500 万元以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其绝对值计算。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内 可以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相关交易 事项,但董事长、总经理无权决定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事项。超出上述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交易行为,由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 不含购买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发生本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 的提供担保事项时,还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下列财务资助事项还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资产负债率超过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述规定。
(四) 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时,董事会 决策权限如下: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 金额超过30 万元,但不超过3000 万元 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金
| 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 3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5%的关联交易。 超过前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 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未达到 前述董事会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长决定。 (五)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由董事会授权 公司总经理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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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 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 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 它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 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 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对公司事务 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 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 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它 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它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紧急情况下(如发生特大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对公司事务行使 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 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
| 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报告; (七)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以下交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 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 或绝对金额不超过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八)董事长有权批准或决定以下关联 交易: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 过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不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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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下的交易。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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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 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应当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若监事无 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 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 直接申请披露; ...... |
| 12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 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 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 年,可以续聘。 |
| 13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指定 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披露信息。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要披露的信息。 |
| 14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 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 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 |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章程为准 。
除以上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上述修订条款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