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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LI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Aug 21,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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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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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 2012-024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规范运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 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公司自身情况及发展的需要, 拟对《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为: 为: (一)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一)利润分配原则 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 1、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 对投资者的合理、稳定投资回报,同时兼顾 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 金分红的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 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进行 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 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 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 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 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

4、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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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的范围。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
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二)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
1、现金分红
在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为正数且当年末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分
红,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
前款规定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累计支
出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 万元(募集资金投资
的项目除外);
(2)公司未来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募集资金投
资的项目除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
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分红年度净现金流量为负数,且年
底货币资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现金分红金额
的。
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资金需求、现金
流等情况,可以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以母公司报表可
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应加强子公司分红
管理,以提高母公司现金分红能力。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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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资金。

2、股票分红 在公司符合上述现金分红规定,且营业 收入快速增长,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时,董事会可以在实施上述现金分红之外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 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经理 层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 等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 润分配方案。

2、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独立董事发 表明确意见,并经独立董事2/3 以上同意,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3、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未提 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时,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 与表决。 4、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 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四)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条件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 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因为外部经 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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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的,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可以对既定的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定。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 董事会提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需 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并经2/3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上述程序审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 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五)信息披露 1、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 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2、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 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的媒体上 予以披露。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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