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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LI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11
Jun 15,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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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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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300218 证券简称:安利股份 公告编号: 2011-007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89 号《关于核准安徽安利合成 革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批复》的核准,安徽安利合 成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利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640 万股(A 股)。安利股份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8.00 元,共募集 资金合计人民币475,2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4,612,360.00 元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40,587,64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天健正信会 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 “ 天健正信验(2011)综字第100021 号 ” 《验资报告》验 证。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 关规定,安利股份、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 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 行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账户分布情况
1、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184211279262,截止 2011 年6 月3 日,专户余额为 239,404,000.00 元。该专户用于安利股份之生态功能性聚氨酯合成革扩产项目 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51900011710902,截止 2011 年6 月3 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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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余额为91,320,000.00 元。该专户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及年产 3 万吨聚氨酯树脂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341301000018170183417,截止 2011 年6 月3 日,专 户余额为109,863,640.00 元。该专户用于安利股份之超额募集资金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公司将部分募集资金按以下方式存 放:
| 序号 | 开户银行 | 存款方式 | 金额(万元) |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活期存款 | 3904.4 |
| 2 | 七天通知 | 2000 | |
| 3 | 三个月定期 | 6000 | |
| 4 | 六个月定期 | 12000 | |
| 5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开区支行 | 活期存款 | 832 |
| 6 | 七天通知 | 800 | |
| 7 | 三个月定期 | 3000 | |
| 8 | 六个月定期 | 4500 | |
| 9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 | 活期存款 | 786.364 |
| 10 | 三个月定期 | 1200 | |
| 11 | 六个月定期 | 9000 | |
| 合计 | 44022.764 |
募集资金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规定的募集资 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公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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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1、安利股份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平安证券作为安利股份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安利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安利股份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安 利股份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安利股份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安利股份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浩淼、江成祺或以后更换其 他人员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安利股份专户的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度 规定专户银行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 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安利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利股份授权)向专户银行查询 安利股份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专户银行按月(每月5 日之前)向安利股份出具对账单,安利股份同意 专户银行将对账单抄送平安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5、安利股份一次或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 万元或 募集资金净额的10%,安利股份同意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对账单。
6、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 向安利股份、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资料(该专户资料仅为按照制 度规定专户银行可以对外提供的资料)情形的,安利股份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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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有效期内,安利股份未经平安证券书面同意不得销户,如遇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专户 银行只负责通知安利股份和平安证券,无需承担其他责任。
9、本协议自安利股份、专户银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平 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4 年12 月31 日)起(以二者较早日期为准)失 效。
特此公告。
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六月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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