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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LI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21

Mar 29,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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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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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 资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 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文件规定以及公司《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 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报 告期内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1、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 资金风险。

2、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利新材料”)建立了互保关系,互为对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授信提 供连带责任担保,我们对此已发表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0 年4 月17 日在巨 潮资讯网披露的《独立董事对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部分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告),认为互保关系的建立有利于公司更好 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本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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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也无任何形式的对 外担保事项。

  • 3、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能够积 极关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 相关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保证了公司 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

公司《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 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经营环境,不断更新和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三、关于公司聘请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 业素养,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 占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137.30%,超过《公司 章程》规定的“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等 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五、关于公司2020 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制度》、《董事、监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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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办法》等规定,2020 年度公司能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执行,制定的制度、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六、关于公司2021 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建立 互保关系事宜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合肥安利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均 符合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安利新材料进行互保,有利于降低融资抵押担保费 用,能够为公司及安利新材料的生产经营提供可靠的资金保障,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更好的长远发展及发展战略的实现。安利新材料的其它 股东未向其提供同比例担保,主要是鉴于安利新材料资产充足,管理规范,经营 稳定,业绩良好,资信优良,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安利新材料为公司提供的 担保金额大于公司为安利新材料提供的担保金额,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互保关系的建立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其决 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关于公司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与关联人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采用公允原则,依据市场价 格合理定价,我们认为公司 2020 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所必须,定价原则和依据公平合理,对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不构成损害。

八、关于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相关议案内容进行了审查,认为: 公司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需 要,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市场价格 确定,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 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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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 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股东推荐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进行了认真审核,同意提名姚和平、钱元美、王义峰、杨滁光、陈茂祥、黄万 里、李中亚、李新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李晓玲、李健、杜 杰、吕斌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推荐、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2、根据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情况,我们认为各位董事 候选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独立董事: 李晓玲 李健 杜杰 吕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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