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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LI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24

Apr 2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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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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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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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00877号

致: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 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费林森、盛建平律师 (下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 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行政楼 九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和平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3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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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 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 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决 的股东共计 18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87,523,9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931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75,894,67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931%,均为 2024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 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 还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共 6 人,代表公司股份 11,629,3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86%,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天禾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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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以记名 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 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经验证,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议案为:

1、《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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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 6、《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9,29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关联股东安徽安利科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姚和平、王义峰、杨滁光、陈茂祥、黄万里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 7、《关于2024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 8、《关于2024年度为控股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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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87,376,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6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501%;反对1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99%;弃权0 股。

9、《关于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确认及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0、《关于调整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任职及议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376,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6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501%;反对1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99%;弃权0 股。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376,7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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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62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8.7501%;反对14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2499%;弃权0 股。

13、《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反对0股;弃权0股。

14、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 议案》

(1)选举姚和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2)选举方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3)选举王义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4)选举杨滁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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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5)选举陈茂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6)选举黄万里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7)选举李中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8)选举李新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15、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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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举赵惠芳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2)选举潘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3)选举陈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4)选举周乾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16、以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的议案》

(1)选举胡家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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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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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2)选举李道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87,523,975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0.00%。

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11,776,500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100.00%;

天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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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04 月 23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费林森

盛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