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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LI MATERIAL TECHNOLOGY CO., LTD. AGM Information 2014

Apr 23,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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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M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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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下称“《证券法》”)以及《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利合成革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公司”或“安利股份”)委托,指派张大林、费林森律师(下称“天禾 律师”)出席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 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14 年3 月2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2014 年4 月23 日上午9 时30 分,公司在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 人,代表股份数额14766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69.92%。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和平先生主 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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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 人,代表股份数额147664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数的69.92%,均为 2014 年 4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股东及股 东代表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相关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荐代表人、天禾律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 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 5 人,持有表决权数147664500 股。

经验证,现场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201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476645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2、《201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1476645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 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3、《2013 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1476645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 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4、《201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1476645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 201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票147664500 股,占与会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6、《201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同意票147664500 股, 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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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关于公司 2013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同意票147664500 股, 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 2014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及抵押担保的议案》。同意票 1476645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 2014 年度与控股子公司建立互保关系的议案》。同意票 109648500 股,占与会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关联股东香港敏 丰贸易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0、《关于聘请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147664500 股,占与会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 2013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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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安利股份 2013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张 晓 健

经办律师 : 张 大 林

费 林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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