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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KE BIOTECHNOLOGY (GROUP)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Sep 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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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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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 2021 年 9 月)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 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在 3 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以及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 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八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且该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持有 1% 以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 等股东权利。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比例限制。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 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 职务。 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报告工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案;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资本运营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关系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 电子邮件等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 会议召开五日以前。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并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作出决议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资本运营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 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 需要设立战略与投资、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 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 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信函、传真、电子邮 件等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 日以前。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的,可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
限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 为:记名投票表决。 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 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传真、电子 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邮件等通讯方式 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 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 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 的人员, 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 为: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通知; 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不受上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可以随时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 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 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 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对利润分配方案的 分配方案的意见,公司总裁、高级副 意见,公司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结 总裁、副总裁结合公司股本规模、盈 合公司股本规模、盈利情况、投资安排等 利情况、投资安排等因素提出利润分 因素提出利润分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 配建议,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方 润分配方案。 案。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明 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独立董事发表 确意见,并经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董 明确意见,并经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后应提交股 意,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决议 东大会审议。 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 公司应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参与股东 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件而未 大会的权利,若符合前述现金分红条 提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润分配议案 件而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审议有关利 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 润分配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 股东参与表决。 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 等主体 可 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 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 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权。 票权。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 |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本章程未规定的内容或本章程已规 定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 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
|---|---|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施行。 |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
其他条款不变,特此修订。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