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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KE BIOTECHNOLOGY (GROUP)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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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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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 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 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 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一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4.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 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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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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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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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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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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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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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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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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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8.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9.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 记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 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10.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1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及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1.1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11.2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11.3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11.4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11.5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11.6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1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13.1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13.2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13.3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13.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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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1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 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15.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的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 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16.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 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17.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1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 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19.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 锁定。
20.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2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2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22.1 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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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2.2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22.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22.4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2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23.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3.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3.3 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3.4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2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4.1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4.2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24.3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 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
24.4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4.5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5.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26.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
27.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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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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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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