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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KE BIOTECHNOLOGY (GROUP)CO.,LT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2
Dec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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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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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特制 订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 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 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3.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依法、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信息披露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公司董事 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出以下重要提示: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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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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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6.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对履行以上基本义 务以及本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咨询。公司在不能确 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由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 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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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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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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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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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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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 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10.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
11.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12.中国证监会受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 公司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13.公司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后,发行人及其承销商应当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 五个工作日内将招股说明书概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
1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15.首次股票发行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 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16.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 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17.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 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18.定期报告分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18.1 年度报告:
18.1.1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18.1.2 年度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求 按《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 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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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3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 报送年度报告。
18.1.4 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18.2 中期报告:
18.2.1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 报告。
18.2.2 中期报告应制成正文文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内容和其他要 求按照《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 与格式〉》的规定要求编制。
18.2.3 根据证券交易所安排披露的时间在指定报纸上披露中期报告摘要, 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18.3 季度报告:公司应依法编制并披露其季度报告。
19.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 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 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20.定期报告之外的报告为临时报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重 大信息):
20.1 董事会决议;
20.2 监事会决议;
20.3 股东大会决议;
20.4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20.5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告;
20.6 达到披露标准的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公告;
20.7 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公告;
20.8 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受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 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公告;
20.9 重大行政处罚和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公告;
20.10 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告;
20.11 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等公告;
20.1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5%以上的公告;
20.13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
达5%以上的公告;
20.14 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公告;
20.15 公司董事长、1/3 以上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的公告;
20.16 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停顿、生产资料采 购、产品销售方式或渠道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告;
20.17 公司作出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申请破产决定的公告; 20.18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产生显著影响的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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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事务所公告;
20.20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20.21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公告;
20.22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的公告;
20.23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状态公告;
20.24 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处 罚公告;
20.25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公告;
20.26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公告;
20.27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所规 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20.28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应指 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 (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 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21.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 行首次披露义务:
21.1 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21.2 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21.3 公司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21.4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1.5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21.6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22.公司应当制定涉及重大事件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要求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23.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24.交易所和监管部门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对信息披露提出进一步要求的,公 司有义务按相关要求办理。
25.公司出现下列情形,认为无法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披露信息的,可 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免予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则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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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披露:
25.1 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对其 股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5.2 公司认为拟披露的信息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的;
- 25.3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26.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 26.1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6.2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 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26.3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完成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
写,对有关信息披露申请书进行签发并送达证券交易所;
- 26.4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
27.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正职领导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28.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 29.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30.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31.公司信息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 、 中 证 网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www.cnstock.com) 、证券时报网(www.secutimes.com) 、中国资本证券网 (www.ccstock.cn))。重要信息可披露于公司指定和证监会认可的报纸。
32.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或公司内部刊物,但刊载的 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33.公司将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应备臵于公司住所等指定场所,供公 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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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及常设机构
34.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34.1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34.2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 责任;
34.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34.4 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35.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35.1 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35.2 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 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35.3 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35.4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35.5 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除特别规定外,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 于15 年。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3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38.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39.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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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40.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1.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43.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章 保密措施
4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 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46.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
47.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48.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公司应当 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章 附则
49.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 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50.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管部门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 执行。
51.本制度中有关上市的要求和规定,在公司上市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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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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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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