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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KE BIOTECHNOLOGY (GROUP)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11

Apr 21,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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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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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解读生物 爱心成就健康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公司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关联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 各部门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 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 立档案及定期检查。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 重要影响;

  •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得清偿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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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 (十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 (十三)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十六)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的计划;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二十二)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三)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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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 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公 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 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由公司作为 信息知情人进行管理的机构或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因中介服务可能接触非公开信息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财经公关公司、信息软件公 司等。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管 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 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传。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 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证券账户、身份证号码、因何原因获取信息、 获取信息的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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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责 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相关知情人应当在知悉内幕信 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两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内幕知情人申报表复印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档案,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地 记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信息,由董事会授权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管理。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资料保存至少五年。

第十三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 情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 关内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 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大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 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

第十五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向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委员会安徽监管局报送有关信息的知情人员 名单及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 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十七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 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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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公告日),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 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向各部门责任人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明确 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 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 (二)警告;

  • (三)记过;

  •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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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公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同时违反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责任处罚适用该 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 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 监管部门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各部门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 任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 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 规定执行。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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