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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HUI ANKE BIOTECHNOLOGY (GROUP)CO.,LTD. — 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2012
Oct 2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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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ard/Management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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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安科生物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独立意见
作为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 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3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拟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公司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确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 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 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 号》、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 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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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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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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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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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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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6、公司董事会12 名董事中的5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独立董事:梁樑、汪渊、朱卫东、刘光福、彭代银 20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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