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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Yeast Co.,Ltd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03

Jul 24,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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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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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湖北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审计监督和内部控制,改善公司经营管 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 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驻外 机构及所属其他机构应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专门委员会,负责复核并核准内 部审计制度、规章和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审计部的工作。

第四条 审计部作为审计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 织、开展各项具体审计业务。

第五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 规章等内部审计管理文件;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项目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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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审计专门委员会、公 司管理层报告审计结果;

(四)协助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五)规范、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六)总结、交流内部审计工作经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能力。

第三章 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 审计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 章制度,对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驻外机构及所属其他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经济责任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管理层报 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的下列事项开展审计工作: (一)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经营活动和经济效益;

(四)内部控制制度;

(五)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六)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

(七)有关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任期的经济责任;

(八)公司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审计部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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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有关凭证、帐表,检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内部规 章制度修改意见;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 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可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并向公司审计专门委员会、管理层报告;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帐薄、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专门委员会或管理层批准, 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 行为的意见;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 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十一)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 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向审计专门委员会、管理 层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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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供与审计相关的帐 目、报表、文件及其他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不得拒 绝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得阻挠或变 相阻挠审计工作开展。

第十一条 对于阻挠或变相阻挠审计工作开展,拒绝提供相关 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部门、人员,公司将追究其责任,情 节严重的提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从公司管理角度出发,保持客观公 正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切实履行内部审 计职权。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任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 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合理运用审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 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的、未经核实的、法律依据不当 的和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发表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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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在开展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公司机密,负 有保密义务。在执行审计任务中取得的资料和审计工作记录,未经 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

第六章 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全年审计项目计划, 报公司批准后作为全年审计工作的年度计划。在年度内审计项目发 生变化时,报公司批准对年度审计计划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审计部实际情况制定季 度审计计划,按计划分配审计力量和审计时间;季度终了,对季度 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相应调整下季度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审计 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审计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审 计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方案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一部份保存。

第七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一般审计的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针对具体审计项目 成立审计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审计部审核并 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下达审计任务通知书。在实地审计前,审计部向被审计 单位下达审计任务通知书,通知对方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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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实地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取得 必要的资料;

(四)撰写审计报告。审计小组根据取得的审计资料由项目负 责人进行汇兑整理,形成审计结论,提交审计报告;

(五)作出审计处理意见。审计部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作出 审计处理意见,并通知相关部门。如遇有重大问题应向审计专门委 员会或公司管理层报告,作出相应处理意见;

(六)进行后续审计。审计部安排人员或由审计小组项目负责 人在期后追踪审计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保证处理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其他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参照一般审计的工作 程序执行。

第八章 审计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应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整理审计 资料,交档案管理员签收归档。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终了,审计部安排专人对全年审计档案进 行整理,对全年审计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分类以光盘刻录归档。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十年,审计报告及刻 录光盘应当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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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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