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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fu CE LINK Limited — Governance Information 2021
Apr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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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ance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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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 年4 月1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制度>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公司对相关制度相应条款进行如下修订:
(一)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以及《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 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安福 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 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 财务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 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董事会秘书 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 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 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利益。 |
|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 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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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 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 禁入期;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 确结论意见的;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 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 职责;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 秘书的其他情形。 |
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 一种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 满三年;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尚未届满; (六)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七)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 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 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
|---|---|
|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一)依法准备和及时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 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之间 的信息沟通; (三)协助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 (四)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或建议,督促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董事会作 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及时提出异议; (六)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保 管董事会印章,确保符合资格的投资人及时得 到公司披露的资料; (七)负责公司咨询服务,协调处理公司与股 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和股东日常接待及信访工 |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 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 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 签字确认; (四)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 券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其所作出 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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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 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 (七)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 聘: ……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 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
| 第十二条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 作; …… |
第十二条有关董事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董事会筹备工作; …… |
| 第十三条有关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 备工作; |
第十三条有关股东大会的工作事项: (一)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及时完成股东大会的筹备工作; |
|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执行。本细则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 或不一致的地方,以该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 则与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有任何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以该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
(二)对《内部审计制度》的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 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内部审计具体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 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第一条 为规范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 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作的规定》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 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内部审计具体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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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本制度。 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 定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 。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 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 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 为 会计专业人士。 召集人应 由独立董事且由 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 。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 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 作 ,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 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 第九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 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 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 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 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 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 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 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的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 审计部的负责人 必须专职 ,由审计委员会提 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 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 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 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 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系等情况,并 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 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 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 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 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 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 原 第二十条 已删除 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 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 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审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 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 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 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 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审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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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 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
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 容: …… |
|---|---|
|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审 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 注下列内容: …… |
| 第三十一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 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 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 告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 采取的措施。 |
第三十条审计部每季度应当与审计委员会召 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 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 审计报告。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 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 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 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
|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 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 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 并出具核查意见。 |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 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 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 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 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在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 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 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 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意 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深圳证券交易 |
第三十三条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 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 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 陷。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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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第三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应 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如有)。 |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监 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如有)等主体出 具的意见。 |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 。 |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 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但其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条款及内容应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之日起实施。 |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 |
(三)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一条……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安福县海能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第一条……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安福县 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 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 (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专业会计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 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 计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应为专业会计 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 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
|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 独立的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设专职工 作人员,且不少于三人。 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 会提名,董事会任免。明确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 的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
第十一条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 独立的审计部,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可根据需要设专 职工作人员。 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明确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 下设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 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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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 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
|---|---|
|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 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 日)发出会议通知,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 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 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每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 名以上委员委托。 |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 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 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每1 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2 名以上委员委 托,否则该委托无效。 |
|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委员连续2 次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 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席委 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视 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 整委员会成员 |
第二十七条委员会委员连续2 次未亲自出席 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 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在一年内亲自出 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 的,视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 本议事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
|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以公司董事 会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第四十三条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以公 司董事会普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
(四)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订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第十四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提前五日将盖有监 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 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 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十四条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日常事务处理人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 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 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二、其他事项说明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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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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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修订后的公司制度。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4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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