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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fu CE LINK Limited Capital/Financing Update 2021

Jun 18,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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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ital/Financing Up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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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87 证券简称:海能实业 公告编号:2021-053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续期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 年4 月8 日召 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孙公司海能电子(深 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海能”)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以下简称“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提供额度为人民币4,100 万元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 年4 月9 日和2020 年4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担保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52)和《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2)。

公司于2021 年5 月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续期担保的议案》,同意公 司继续向深圳海能提供额度为人民币4,100 万元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具体 内容详见2021 年5 月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向深圳海能提供续期 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二、担保情况进展

公司于近日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21 圳中银 永保额字第000093 号),公司为深圳海能向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申请的银行贷款 继续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100 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深圳海能提 供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情况

  • 1、公司名称: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2、成立日期:2004 年12 月20 日

  • 3、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办丽城科技工业园 M 栋

  • 4、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5、法定代表人:周洪亮

  • 6、注册资本:3,000 万港元

  • 7、经营范围:生产经营连接线、电脑周边设备、电脑配件、视频音频放大

  • 器、视频音频分配器、视频音频共享器、视频音频转换器、数字电视机顶盒、连 接器、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移动电源、音响、耳机、通讯设备、通讯终端、(可 通话)智能手表,货物及技术出口(不含分销、国家专营专控商品)。

8、与本公司的关系: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香港海能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深圳 海能100%股权。

  •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 年3 月31 日,深圳海能资产总额为398,866,311.70 元,负债总 额为238,640,480.03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160,225,831.67 元;截至2020 年 12 月31 日,深圳海能资产总额为404,923,042.59 元,负债总额为 235,943,445.70 元,所有者权益合计为 168,979,596.89 元。

深圳海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 1、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 2、保证人: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3、债务人:海能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2021 圳中银永额协字第

  • 000093 号的《授信额度协议》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要签署的单项协议,及其 修订或补充。

5、主债权及其发生期间:除依法另行确定或约定发生期间外,在下列期间 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以及在本合同生效前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已经发 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

自本合同所指的《授信额度协议》生效之日至该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规定 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之日。

6、被担保最高债权额:(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肆 仟壹佰万元整;(2)在本合同所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 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 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 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 7、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8、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 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 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9、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 盖公章之日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4,100 万元,占公司最 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总额的3.40%。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无对外担 保,无逾期担保情况,且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 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 1、深圳海能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

  • 2、深圳海能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协议付款合同》;

  • 3、海能实业与中行深圳福永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 4、银行放款有关回单。

特此公告。

安福县海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6 月18 日